政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职责尚不明确
2021-01-22 15:01:29|282|起点商标网
职责不明确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各政府部门之间权责不明确
长期以来,我国管理知识产权的职能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标权和类似权利给予保护,并负责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版权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工作;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对植物新品种权给予保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工作委员会则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的互联网络域名系统;海关总署则负责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过度分散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造成了国内几乎没有针对重要领域的系统性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机构改革,将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重建后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上述改革实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和商标等工业产权的管理、服务职能合一,但与新技术、新业态下对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系统性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首先,著作权保护仍然附属于新闻出版体制之下,与专利、商标分而治之。其次,植物新品种保护仍然遵循农林管理相分隔的行政体制,被划分成“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当前,整体而言,我国尚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无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一揽子”“一站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需求,进而影响知识产权运用、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升。
(2)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责的划分不明确
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实际上都是一个整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事务中都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犬牙交错的复杂关系。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仅对我国政府职责和政府间职责划分进行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完整的划分政府责任范围的法律规定,这也导致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方面掣肘的现象较为严重。由于公共服务的属性不同,例如受益范围、溢出效应等方面不同,有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适合中央政府部门提供,有些适合地方政府提供。我国除中央机构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并且行政职能涵盖知识产权的多个方面,包括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以及行政执法功能。由于缺少不同层级政府之间职责的明确划分,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同构,有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各级政府部门都提供,造成各级之间提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雷同和重复;而另一些公共服务,各级政府部门都未能提供,造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空白。以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例,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自身需求建立了各种专利数据库,导致我国专利数据库来源多,检索界面不统一。上述数据库都不同程度存在“重开发轻维护”和“重形式轻内容”现象。缺乏后续的资源补充,更新不及时,用户利用率偏低,缺乏信息交换和成果共享,存在重复建设、无序建设、“信息孤岛”现象。专利信息资源以图书、公报、期刊、报纸、研究报告、法律法规、政策、法院判例等各自独立的形式存在,分散于不同的数据库系统,缺乏有效关联与整合,用户难以快速高效地获得有价值的、权威的信息。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急需的专利信息数据库类型存在建设不充分情况,例如缺少跨库检索世界范围专利信息并可中文阅读的检索平台。当前通过因特网可以检索主要国家或组织用各自语言建立的专利数据库,但不能同时实现跨库检索,也不能实现用中文阅读技术内容。缺少中文专利引文数据库。专利引文数据库可以查阅本专利文献引用的文献,以及本专利文献被后人引用的情况,可以初步判断本专利文献在相关技术领域的地位,并深入了解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但我国目前没有此类数据库资源。
(3)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的合理边界未能清晰地划定
政府必须为市场服务,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尚不发达的国情决定了市场机构尚无能力提供本应由他们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需要政府及时“补位”。而哪些需要“补位”,如何“补位”以及如何解决“补位”中出现的问题,都有赖于我们划定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的合理边界。伴随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这个边界也应当动态变化,而非一劳永逸地解决。概括来说,通常风险度低、重要度高的应该由市场、企业来做;重要度高、风险度中的事情则要充分发挥政策杠杆作用;还有些风险度高、重要度高的东西,政府要更多关注,进行前瞻性布局和安排,这将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现实中,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之间存在较突出的矛盾。例如专利信息领域,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与增值性专利信息服务的界限不够明确。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部门应提供公益性的专利信息服务,最基本的专利信息完全免费,经过一定加工的专利信息可适当收取成本费用。但政府建立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存在局限性,无法实现对专利信息的深度加工并得到分析情报,这也为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了生存空间。在专利信息领域,政府针对普通公众的初级信息服务应该是公益的、免费的,市场服务机构提供的深度增值服务应该是有偿的。如果政府在专利信息服务中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免费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深度增值服务,就会挤压市场服务机构的生存空间,不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事实上,由政府出资对企业提供免费深度增值服务在国际上少见,也不太现实。市场服务机构应致力于打造各种专业数据库及多数据库联机检索分析平台,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化的专利战略分析、侵权分析、专利预警咨询等高端信息增值服务。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规模和效益还不突出,服务层次不高,为用户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风险预警、海外维权等高端服务的能力不足,产品和服务与用户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迫切需要政府从产业政策方面进行引导并提供资金扶持。政府部门还应当对专利信息增值性服务给予指导,并提供优惠政策,对市场服务机构从事专利信息公益性服务提供政策性补贴,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专利信息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各政府部门之间权责不明确
长期以来,我国管理知识产权的职能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标权和类似权利给予保护,并负责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版权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工作;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对植物新品种权给予保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工作委员会则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的互联网络域名系统;海关总署则负责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过度分散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造成了国内几乎没有针对重要领域的系统性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机构改革,将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重建后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上述改革实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和商标等工业产权的管理、服务职能合一,但与新技术、新业态下对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系统性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首先,著作权保护仍然附属于新闻出版体制之下,与专利、商标分而治之。其次,植物新品种保护仍然遵循农林管理相分隔的行政体制,被划分成“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当前,整体而言,我国尚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无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一揽子”“一站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需求,进而影响知识产权运用、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升。
(2)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责的划分不明确
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实际上都是一个整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事务中都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犬牙交错的复杂关系。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仅对我国政府职责和政府间职责划分进行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完整的划分政府责任范围的法律规定,这也导致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方面掣肘的现象较为严重。由于公共服务的属性不同,例如受益范围、溢出效应等方面不同,有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适合中央政府部门提供,有些适合地方政府提供。我国除中央机构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并且行政职能涵盖知识产权的多个方面,包括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以及行政执法功能。由于缺少不同层级政府之间职责的明确划分,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同构,有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各级政府部门都提供,造成各级之间提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雷同和重复;而另一些公共服务,各级政府部门都未能提供,造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空白。以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例,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自身需求建立了各种专利数据库,导致我国专利数据库来源多,检索界面不统一。上述数据库都不同程度存在“重开发轻维护”和“重形式轻内容”现象。缺乏后续的资源补充,更新不及时,用户利用率偏低,缺乏信息交换和成果共享,存在重复建设、无序建设、“信息孤岛”现象。专利信息资源以图书、公报、期刊、报纸、研究报告、法律法规、政策、法院判例等各自独立的形式存在,分散于不同的数据库系统,缺乏有效关联与整合,用户难以快速高效地获得有价值的、权威的信息。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急需的专利信息数据库类型存在建设不充分情况,例如缺少跨库检索世界范围专利信息并可中文阅读的检索平台。当前通过因特网可以检索主要国家或组织用各自语言建立的专利数据库,但不能同时实现跨库检索,也不能实现用中文阅读技术内容。缺少中文专利引文数据库。专利引文数据库可以查阅本专利文献引用的文献,以及本专利文献被后人引用的情况,可以初步判断本专利文献在相关技术领域的地位,并深入了解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但我国目前没有此类数据库资源。
(3)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的合理边界未能清晰地划定
政府必须为市场服务,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尚不发达的国情决定了市场机构尚无能力提供本应由他们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需要政府及时“补位”。而哪些需要“补位”,如何“补位”以及如何解决“补位”中出现的问题,都有赖于我们划定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的合理边界。伴随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这个边界也应当动态变化,而非一劳永逸地解决。概括来说,通常风险度低、重要度高的应该由市场、企业来做;重要度高、风险度中的事情则要充分发挥政策杠杆作用;还有些风险度高、重要度高的东西,政府要更多关注,进行前瞻性布局和安排,这将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现实中,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之间存在较突出的矛盾。例如专利信息领域,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与增值性专利信息服务的界限不够明确。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部门应提供公益性的专利信息服务,最基本的专利信息完全免费,经过一定加工的专利信息可适当收取成本费用。但政府建立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存在局限性,无法实现对专利信息的深度加工并得到分析情报,这也为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了生存空间。在专利信息领域,政府针对普通公众的初级信息服务应该是公益的、免费的,市场服务机构提供的深度增值服务应该是有偿的。如果政府在专利信息服务中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免费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深度增值服务,就会挤压市场服务机构的生存空间,不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事实上,由政府出资对企业提供免费深度增值服务在国际上少见,也不太现实。市场服务机构应致力于打造各种专业数据库及多数据库联机检索分析平台,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化的专利战略分析、侵权分析、专利预警咨询等高端信息增值服务。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规模和效益还不突出,服务层次不高,为用户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风险预警、海外维权等高端服务的能力不足,产品和服务与用户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迫切需要政府从产业政策方面进行引导并提供资金扶持。政府部门还应当对专利信息增值性服务给予指导,并提供优惠政策,对市场服务机构从事专利信息公益性服务提供政策性补贴,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专利信息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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