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2021-01-22 15:01:37|344|起点商标网
“二战”后,凭借雄厚的科技基础和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德国克服了两德分裂带来的产业和地区性结构断裂,在很短的时间内恢复了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达到并超过了战前水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德国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为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政策支持
德国经济在“二战”后迅速崛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德国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德国十分注重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企业的现实需求制定和调整知识产权法律。例如,考虑到德国制药工业世界一流,选择实施了对药品的专利保护期限在20年基础上延长5年的规定;而考虑到本国软件业和商业方法上与美国的差距,德国至今对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不给予专利保护。德国专利法还规定了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请求提出期限为7年,由于该期限长于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因而有利于德国企业根据申请专利的产业化进程和前景,确定最佳的专利申请和市场保护策略。上述原则同样体现在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上。为了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德国的《雇员发明法》规定:“当企业雇员作出发明创造后(无论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有向雇主申报的义务,雇主可以对职务发明提出无限制的权利主张或者有限制的权利主张。在雇主主张关于该发明创造的权利时,需要给予雇员合理的报酬,报酬计算方法则由德国劳动部制定了详尽的指导规则。雇主有在德国为发明申请保护的义务”。上述规定使得雇主要认真考虑该职务发明创造是否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有利于促进职务发明人与雇主双方积极行使权利,调和双方的利益,形成雇主与职务发明人的互动,加快了社会的技术进步。为了激励企业创新型人才的创新精神,德国政府规定,发明人在其发明由企业转化后,给予奖励,该奖励只收较低的税(仅6%)。此外,德国先后制定了《工商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增长促进计划》《企业技术创新风险分担计划》《中小企业研究合作促进计划》等,为自主创新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2)重视创新资金投入
德国研发投入强度一直处于世界前列。这其中,由政府直接投入的占1/3,主要是对大学、科研机构和国家实验室,以及企业重大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的发展予以支持。2018年德国科研投入1165.6亿美元,位居世界第4位。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2.84%,接近联邦政府提出的3%的目标,德国由此在欧洲跻身顶尖创新国家行列。根据德国联邦政府2019财年预算草案和2018—2022年中期财政规划,未来四年,联邦政府还将在高等教育和科研领域投入950亿欧元,与2017年中期财政规划相比,调整增加了40亿欧元。其中2019年计划投入237亿欧元,这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决策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3)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
德国高校在国家科研与创新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科技园模式则是德国高校实现高科技成果转化、孵化高科技企业的重要园地。80%的德国企业已经把高校科研成果市场化看成企业创新的一条捷径。德国许多大型企业都在高校开办研究机构,充分利用高校的科技优势为企业生产服务。例如德国亚琛理工大学就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着重于机床这一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技术和工艺研究。德国还设立了各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比如国家高技术战略“创新联盟”,主要是支持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战略联盟,共同开发对未来国家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实现国家战略;“创新网络计划”旨在促进中小企业和科研机构联盟,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精英团体计划”则是支持最具市场发展潜力的领域和地区组成联盟,发展尖端技术。
建立财政支持体系,既突出重点又注重整体效率,培育专利实施重点企业。德国国内的科研能力60%以上集中于企业,技术能力集中度相当高,科技研究和发展能力30%以上集中在西门子、拜耳等几家大公司,大企业间的合作增多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技术转移市场的发展。德国非常注重培育专利实施龙头企业,设立“重点企业专利实施专项资金”,支持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将专利成果成功应用于经济生活领域,实现专利成果商品化、市场化、规模化应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创造新型行业领域。同时,德国对专利实施的财政直接投入依照市场机制运作,建立了竞争性的资助机制,通过竞争性方式来资助具体项目,支持最优的专利成果实施和产业化。例如,西门子集团最新电气产品专利成果在德国同行业中领先,得到政府的专项资助而迅速产业化,在全球市场中占据领先地位。
经过近20年的发展,德国形成了结构合理、服务水平较高的技术转移体系。其中,既有非营利性的德国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全国性公共服务平台和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又有半官方半市场形式的弗朗霍夫协会,彼此在定位和服务侧重点上是有明显的层次和分工。德国技术转移中心是国家级的公共技术转移信息平台,提供最基本的技术供需、专利等的信息查询和简单的咨询服务;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是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并已在国内和国际上建立庞大的分支系统,其服务内容除了有深层次的技术咨询、研究开发、人力培训、国际性技术转移外,还涉及企业管理运营方面的服务;弗朗霍夫协会则是凭借自身的物质基础(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和高校的人力形成属于自己的研究所,直接为德国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服务。
(4)促进中小企业创新
德国在经济部下设立了中小企业局,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小企业政策、制定扶持和资助小企业发展计划、负责对小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小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促进地区经济合作和科研开发等。针对中小企业资金瓶颈,德国运用政策性金融手段,专门制定了《卡特尔法》,设立联邦卡特尔局,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采取贷款扶持、出口信贷等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可直接向拥有创新产品和服务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也可向中小企业贷款银行提供2%~3%的利息补贴,还可作为风险投资直接进入小企业,以吸引其他社会投资,或者扶持风险投资公司以信贷担保方式支持新技术小企业发展。
德国还积极鼓励发明人开办企业。例如德国凯撒欧洲研究中心建立新技术孵化器制度,鼓励发明人开办公司,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该中心为发明人提供公司法律事务服务,负责组织专利入股谈判、专利评估作价,联络风险投资,提供公司管理人员和经理人员,甚至为新公司提供实验室、设备出租服务。政府则在税收方面,给予中心极大的优惠,其利润不用交税,得到企业的赞助也不用交税。
(1)为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政策支持
德国经济在“二战”后迅速崛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德国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德国十分注重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企业的现实需求制定和调整知识产权法律。例如,考虑到德国制药工业世界一流,选择实施了对药品的专利保护期限在20年基础上延长5年的规定;而考虑到本国软件业和商业方法上与美国的差距,德国至今对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不给予专利保护。德国专利法还规定了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请求提出期限为7年,由于该期限长于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因而有利于德国企业根据申请专利的产业化进程和前景,确定最佳的专利申请和市场保护策略。上述原则同样体现在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上。为了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德国的《雇员发明法》规定:“当企业雇员作出发明创造后(无论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有向雇主申报的义务,雇主可以对职务发明提出无限制的权利主张或者有限制的权利主张。在雇主主张关于该发明创造的权利时,需要给予雇员合理的报酬,报酬计算方法则由德国劳动部制定了详尽的指导规则。雇主有在德国为发明申请保护的义务”。上述规定使得雇主要认真考虑该职务发明创造是否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有利于促进职务发明人与雇主双方积极行使权利,调和双方的利益,形成雇主与职务发明人的互动,加快了社会的技术进步。为了激励企业创新型人才的创新精神,德国政府规定,发明人在其发明由企业转化后,给予奖励,该奖励只收较低的税(仅6%)。此外,德国先后制定了《工商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增长促进计划》《企业技术创新风险分担计划》《中小企业研究合作促进计划》等,为自主创新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2)重视创新资金投入
德国研发投入强度一直处于世界前列。这其中,由政府直接投入的占1/3,主要是对大学、科研机构和国家实验室,以及企业重大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的发展予以支持。2018年德国科研投入1165.6亿美元,位居世界第4位。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2.84%,接近联邦政府提出的3%的目标,德国由此在欧洲跻身顶尖创新国家行列。根据德国联邦政府2019财年预算草案和2018—2022年中期财政规划,未来四年,联邦政府还将在高等教育和科研领域投入950亿欧元,与2017年中期财政规划相比,调整增加了40亿欧元。其中2019年计划投入237亿欧元,这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决策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3)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
德国高校在国家科研与创新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科技园模式则是德国高校实现高科技成果转化、孵化高科技企业的重要园地。80%的德国企业已经把高校科研成果市场化看成企业创新的一条捷径。德国许多大型企业都在高校开办研究机构,充分利用高校的科技优势为企业生产服务。例如德国亚琛理工大学就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着重于机床这一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技术和工艺研究。德国还设立了各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比如国家高技术战略“创新联盟”,主要是支持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战略联盟,共同开发对未来国家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实现国家战略;“创新网络计划”旨在促进中小企业和科研机构联盟,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精英团体计划”则是支持最具市场发展潜力的领域和地区组成联盟,发展尖端技术。
建立财政支持体系,既突出重点又注重整体效率,培育专利实施重点企业。德国国内的科研能力60%以上集中于企业,技术能力集中度相当高,科技研究和发展能力30%以上集中在西门子、拜耳等几家大公司,大企业间的合作增多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技术转移市场的发展。德国非常注重培育专利实施龙头企业,设立“重点企业专利实施专项资金”,支持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将专利成果成功应用于经济生活领域,实现专利成果商品化、市场化、规模化应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创造新型行业领域。同时,德国对专利实施的财政直接投入依照市场机制运作,建立了竞争性的资助机制,通过竞争性方式来资助具体项目,支持最优的专利成果实施和产业化。例如,西门子集团最新电气产品专利成果在德国同行业中领先,得到政府的专项资助而迅速产业化,在全球市场中占据领先地位。
经过近20年的发展,德国形成了结构合理、服务水平较高的技术转移体系。其中,既有非营利性的德国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全国性公共服务平台和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又有半官方半市场形式的弗朗霍夫协会,彼此在定位和服务侧重点上是有明显的层次和分工。德国技术转移中心是国家级的公共技术转移信息平台,提供最基本的技术供需、专利等的信息查询和简单的咨询服务;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是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并已在国内和国际上建立庞大的分支系统,其服务内容除了有深层次的技术咨询、研究开发、人力培训、国际性技术转移外,还涉及企业管理运营方面的服务;弗朗霍夫协会则是凭借自身的物质基础(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和高校的人力形成属于自己的研究所,直接为德国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服务。
(4)促进中小企业创新
德国在经济部下设立了中小企业局,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小企业政策、制定扶持和资助小企业发展计划、负责对小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小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促进地区经济合作和科研开发等。针对中小企业资金瓶颈,德国运用政策性金融手段,专门制定了《卡特尔法》,设立联邦卡特尔局,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采取贷款扶持、出口信贷等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可直接向拥有创新产品和服务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也可向中小企业贷款银行提供2%~3%的利息补贴,还可作为风险投资直接进入小企业,以吸引其他社会投资,或者扶持风险投资公司以信贷担保方式支持新技术小企业发展。
德国还积极鼓励发明人开办企业。例如德国凯撒欧洲研究中心建立新技术孵化器制度,鼓励发明人开办公司,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该中心为发明人提供公司法律事务服务,负责组织专利入股谈判、专利评估作价,联络风险投资,提供公司管理人员和经理人员,甚至为新公司提供实验室、设备出租服务。政府则在税收方面,给予中心极大的优惠,其利润不用交税,得到企业的赞助也不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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