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强国公共服务的经验和启示
2021-01-22 15:01:26|359|起点商标网
1.政府功能准确定位
纵观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府在知识产权的公众教育、人才培养、信息、维权和运用等多方面提供重要的基础服务,以达到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例如《日本知识产权政策愿景》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支援”,并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政府应从服务于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角度,发挥支援作用(制度、资金、人才、信息、基础平台等多方面支援)。新加坡《知识产权中心规划》将新加坡创建世界知识产权中心的职能定位在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交易与管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三个方面。而为了在这三个方面有所作为,他们提出了发展专业人才队伍和创造宽松生态环境的支撑办法,在其整个总体规划中充分体现出为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企业服务的基本理念。因此,政府应以服务为基本理念,协助公民表达并实现共享的公共利益,而不止于控制和引导新方向。
我国在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时,应当发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核心职能,制定和颁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本政策,引导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针对性地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从目前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缺乏整体规划、公共服务规章制度不健全、区域发展差距较大、公共服务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发展不平衡、公共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显得更加重要而迫切。
2.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首要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和科技发展,因此,鼓励知识产权的商业实施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收益是重要手段。所以,维权援助公共服务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外公共服务体系中均有相应的制度设计。由于我国施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尚短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专业性强、较为复杂等原因,市场主体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比较欠缺,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形势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此外,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和运用的公共服务体制和机制也显得十分必要。只有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真正得到充分利用,才能发挥其促进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作用。
3.创新知识产权教育和信息公共服务
无论是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还是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的现实需要,加强信息和教育公共服务都是各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在美国或者欧洲,用户往往都可以从其国家的专利局官方网站下载各类专利基础数据。如果想获取初加工数据,用户也可以通过相应机构购买,数据价格在专利局官方网站均有公布。欧洲专利局甚至设有基础数据日。在基础数据日,欧洲专利局与商业专利信息服务商共同探讨如何加工基础数据,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应用需求。由于公众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取各类专利信息,使得社会创新主体在进行技术研发时有效避免了无效投入和重复研究,专利信息的传播不仅带动了资本和智力的流动,而且能激发整个社会的创新潜力。
国外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已经不满足于简单地为公众提供专利、商标查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等都会提供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对数据库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挖掘和分析,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尽管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相对比较成熟和完善,但是这些平台在功能设置和数据开放程度上还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的存在为专利信息服务市场化提供了生存空间。为了降低专利信息应用的数据加工成本,各国专利局都遵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的XML代码化全文数据标准,大大降低了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数据加工成本,催生了大批高水平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有效推动了专利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维权公共服务的实施。近年来,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积极推动专利数据开放,培育市场化信息服务机构。每年举办的国际性专利信息会议,较为有名的有欧洲专利局专利信息年会、东京专利信息博览会、韩国专利信息年会等,为各国专利信息服务商搭建了交流平台。整体而言,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政府、非营利机构和商业化机构分工明确,满足了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
知识产权强国利用网络和数字化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教育模式。具体表现为:开发先进的教育工具;全方位、多渠道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整合政府、学院、企业三方资源,共同构筑人才培养体系。
我国当前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培训和教育还有待加强。虽然,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作为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国高层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训任务,但还应根据全社会知识产权培训需求,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并利用多样的培训方式向全社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特别是发挥网络在线远程教育的运用;教育公共服务也可积极利用地方政府和高校系统的资源共同来完成。
4.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生产引进竞争机制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为连通政府、企业、技术与市场的桥梁,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政府财力及公共服务投入的有限性,合理挖掘其他专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私营机构具有商业目的,其服务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服务,但政府可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使其为普通公众服务。政府应该从制度设计、行为规范入手,筹划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总体战略布局。例如,日本和韩国均实行专利商标检索外包制度,除非营利机构外,取得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可以承担。2014年,我国知识产权局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状况作出的评估。评估指标体系多角度科学设计,既考虑了各地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共性,也充分考虑了地区的差异性,全面、综合评估了各地知识产权对产业和经济的促进效应。评估结果也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各省区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后取得的成绩。评估结果显示,一些地方正从要素驱动、效率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
与此同时,不能忽视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机构等第三方部门在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和价值。虽然行业协会和集体管理组织服务于特定群体和个人,但这种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某些基本特点,可以视为一种准公共服务。政府应该引导和鼓励这种针对普通公众的市场化服务,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维权和运用等领域的服务内容,这样不仅可以和政府公共服务相互补充、互为支持。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水平。首先厘清行业组织、上属(挂靠)单位之间关系,使得这些机构在市场中寻找到自己真正的位置;上级主管(挂靠机构)也要仔细把握既能满足这些机构独立性,又能在适当时候为其提供真正帮助的度、合理平衡二者之间关系。
5.突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扶持
无论是创新大国美国、还是欧元区第一大经济体德国,都从知识产权政策方面,大力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因为中小企业肩负创新重任,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主力。美国、日本等知识产权强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战略地位。2013年《日本知识产权政策愿景》就将中小企业视为实现日本未来愿景的关键力量,提出要构建中小型企业型科技企业在知识产权活动中从如何激励创新、获取知识产权,到利用知识产权开拓海外市场,直至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的一站式支援体系。美日欧等国家不仅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根据不同时期中小企业发展目标,有针对性地颁布有利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法律,有效推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持续、稳定发展。除了加强立法外,这些国家还为中小企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财政支持、海外维权援助以及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日本政府提出,作为政府,除了对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重要性的启蒙教育,还应针对不同状况的企业给予细致周到的支援,力求消除知识产权活动中各种各样的障碍。
过去出于政绩考虑,政府更有兴趣为大企业提供支持和保护,扶持其做大做强,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有意维护其特殊垄断地位。中小企业本就资金匮乏,没有足够财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面对这种不利环境,就更难提升自身价值。近年来,我国出台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内容涵盖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目前最关键的是,如何通过对相关政策的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将政策落到实处。
6.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
绩效管理是西方国家推行新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美国这方面经验值得借鉴。美国绩效评估是一个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过程。1993年7月,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将政府行政管理绩效评估从传统的“投入—产出”模式转换为“目标—结果”模式,提出了任务、目标、指标和评估四个重要概念,指出行政机构必须先确认其任务和目标,再选择度量目标的指标,然后决定如何评估并利用评估结果改进工作绩效。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每个机构应提交年度绩效规划和报告”,财政预算与政府部门绩效挂钩。美国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在评估过程中有公民和服务对象的广泛参与,有政府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评估,也有社会评估机构对政府绩效的考评。美国民间机构锡拉丘兹大学坎贝尔研究所自1998年以来与美国《政府管理》杂志合作,每年对各州或市的政府绩效进行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引起了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一些州政府在对其部门年终业绩进行评估时,也邀请专门的社会评估机构参与。1994年,美国专利商标局被《政府绩效与结果法》列为第一批接受绩效评估的试点单位。由于参与试点运作较早,美国专利商标局有机会重新审视、开发和创造绩效指标,使其与专利商标局的任务和战略计划关系更紧密,更有效地实施绩效评估。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其任务制订战略计划,包括“1996—2000战略计划”“21世纪战略计划”和“2007—2012战略计划”,每年对战略计划的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先制订年度绩效计划,然后在财政年末(9月30日)公布年度绩效报告。美国专利商标局战略计划绩效评估的基本模式是:任务—战略目标—绩效目标—绩效指标—预期目标—绩效数据审核与确认—绩效评估—绩效报告。根据战略目标确定绩效目标,进而设定绩效指标,再明确将来的量化预期目标,这种确定指标的方式层层递进、相关性高,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绩效结果只需要将实际表现与预期目标进行对比即可得出,方法简便,容易操作,还可以防止为了得到好的结果而事后动手脚。难点在于确定预期目标时要客观合理,同时要高瞻远瞩、具有挑战性。上述方法,对于我们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系统,具有借鉴意义。
纵观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府在知识产权的公众教育、人才培养、信息、维权和运用等多方面提供重要的基础服务,以达到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例如《日本知识产权政策愿景》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支援”,并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政府应从服务于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角度,发挥支援作用(制度、资金、人才、信息、基础平台等多方面支援)。新加坡《知识产权中心规划》将新加坡创建世界知识产权中心的职能定位在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交易与管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三个方面。而为了在这三个方面有所作为,他们提出了发展专业人才队伍和创造宽松生态环境的支撑办法,在其整个总体规划中充分体现出为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企业服务的基本理念。因此,政府应以服务为基本理念,协助公民表达并实现共享的公共利益,而不止于控制和引导新方向。
我国在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时,应当发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核心职能,制定和颁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本政策,引导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针对性地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从目前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缺乏整体规划、公共服务规章制度不健全、区域发展差距较大、公共服务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发展不平衡、公共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显得更加重要而迫切。
2.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首要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和科技发展,因此,鼓励知识产权的商业实施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收益是重要手段。所以,维权援助公共服务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外公共服务体系中均有相应的制度设计。由于我国施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尚短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专业性强、较为复杂等原因,市场主体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比较欠缺,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形势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此外,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和运用的公共服务体制和机制也显得十分必要。只有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真正得到充分利用,才能发挥其促进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作用。
3.创新知识产权教育和信息公共服务
无论是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还是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的现实需要,加强信息和教育公共服务都是各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在美国或者欧洲,用户往往都可以从其国家的专利局官方网站下载各类专利基础数据。如果想获取初加工数据,用户也可以通过相应机构购买,数据价格在专利局官方网站均有公布。欧洲专利局甚至设有基础数据日。在基础数据日,欧洲专利局与商业专利信息服务商共同探讨如何加工基础数据,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应用需求。由于公众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取各类专利信息,使得社会创新主体在进行技术研发时有效避免了无效投入和重复研究,专利信息的传播不仅带动了资本和智力的流动,而且能激发整个社会的创新潜力。
国外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已经不满足于简单地为公众提供专利、商标查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等都会提供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对数据库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挖掘和分析,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尽管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相对比较成熟和完善,但是这些平台在功能设置和数据开放程度上还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的存在为专利信息服务市场化提供了生存空间。为了降低专利信息应用的数据加工成本,各国专利局都遵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的XML代码化全文数据标准,大大降低了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数据加工成本,催生了大批高水平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有效推动了专利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维权公共服务的实施。近年来,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积极推动专利数据开放,培育市场化信息服务机构。每年举办的国际性专利信息会议,较为有名的有欧洲专利局专利信息年会、东京专利信息博览会、韩国专利信息年会等,为各国专利信息服务商搭建了交流平台。整体而言,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政府、非营利机构和商业化机构分工明确,满足了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
知识产权强国利用网络和数字化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教育模式。具体表现为:开发先进的教育工具;全方位、多渠道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整合政府、学院、企业三方资源,共同构筑人才培养体系。
我国当前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培训和教育还有待加强。虽然,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作为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国高层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训任务,但还应根据全社会知识产权培训需求,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并利用多样的培训方式向全社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特别是发挥网络在线远程教育的运用;教育公共服务也可积极利用地方政府和高校系统的资源共同来完成。
4.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生产引进竞争机制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为连通政府、企业、技术与市场的桥梁,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政府财力及公共服务投入的有限性,合理挖掘其他专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私营机构具有商业目的,其服务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服务,但政府可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使其为普通公众服务。政府应该从制度设计、行为规范入手,筹划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总体战略布局。例如,日本和韩国均实行专利商标检索外包制度,除非营利机构外,取得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可以承担。2014年,我国知识产权局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状况作出的评估。评估指标体系多角度科学设计,既考虑了各地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共性,也充分考虑了地区的差异性,全面、综合评估了各地知识产权对产业和经济的促进效应。评估结果也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各省区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后取得的成绩。评估结果显示,一些地方正从要素驱动、效率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
与此同时,不能忽视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机构等第三方部门在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和价值。虽然行业协会和集体管理组织服务于特定群体和个人,但这种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某些基本特点,可以视为一种准公共服务。政府应该引导和鼓励这种针对普通公众的市场化服务,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维权和运用等领域的服务内容,这样不仅可以和政府公共服务相互补充、互为支持。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水平。首先厘清行业组织、上属(挂靠)单位之间关系,使得这些机构在市场中寻找到自己真正的位置;上级主管(挂靠机构)也要仔细把握既能满足这些机构独立性,又能在适当时候为其提供真正帮助的度、合理平衡二者之间关系。
5.突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扶持
无论是创新大国美国、还是欧元区第一大经济体德国,都从知识产权政策方面,大力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因为中小企业肩负创新重任,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主力。美国、日本等知识产权强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战略地位。2013年《日本知识产权政策愿景》就将中小企业视为实现日本未来愿景的关键力量,提出要构建中小型企业型科技企业在知识产权活动中从如何激励创新、获取知识产权,到利用知识产权开拓海外市场,直至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的一站式支援体系。美日欧等国家不仅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根据不同时期中小企业发展目标,有针对性地颁布有利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法律,有效推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持续、稳定发展。除了加强立法外,这些国家还为中小企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财政支持、海外维权援助以及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日本政府提出,作为政府,除了对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重要性的启蒙教育,还应针对不同状况的企业给予细致周到的支援,力求消除知识产权活动中各种各样的障碍。
过去出于政绩考虑,政府更有兴趣为大企业提供支持和保护,扶持其做大做强,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有意维护其特殊垄断地位。中小企业本就资金匮乏,没有足够财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面对这种不利环境,就更难提升自身价值。近年来,我国出台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内容涵盖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目前最关键的是,如何通过对相关政策的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将政策落到实处。
6.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
绩效管理是西方国家推行新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美国这方面经验值得借鉴。美国绩效评估是一个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过程。1993年7月,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将政府行政管理绩效评估从传统的“投入—产出”模式转换为“目标—结果”模式,提出了任务、目标、指标和评估四个重要概念,指出行政机构必须先确认其任务和目标,再选择度量目标的指标,然后决定如何评估并利用评估结果改进工作绩效。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每个机构应提交年度绩效规划和报告”,财政预算与政府部门绩效挂钩。美国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在评估过程中有公民和服务对象的广泛参与,有政府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评估,也有社会评估机构对政府绩效的考评。美国民间机构锡拉丘兹大学坎贝尔研究所自1998年以来与美国《政府管理》杂志合作,每年对各州或市的政府绩效进行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引起了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一些州政府在对其部门年终业绩进行评估时,也邀请专门的社会评估机构参与。1994年,美国专利商标局被《政府绩效与结果法》列为第一批接受绩效评估的试点单位。由于参与试点运作较早,美国专利商标局有机会重新审视、开发和创造绩效指标,使其与专利商标局的任务和战略计划关系更紧密,更有效地实施绩效评估。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其任务制订战略计划,包括“1996—2000战略计划”“21世纪战略计划”和“2007—2012战略计划”,每年对战略计划的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先制订年度绩效计划,然后在财政年末(9月30日)公布年度绩效报告。美国专利商标局战略计划绩效评估的基本模式是:任务—战略目标—绩效目标—绩效指标—预期目标—绩效数据审核与确认—绩效评估—绩效报告。根据战略目标确定绩效目标,进而设定绩效指标,再明确将来的量化预期目标,这种确定指标的方式层层递进、相关性高,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绩效结果只需要将实际表现与预期目标进行对比即可得出,方法简便,容易操作,还可以防止为了得到好的结果而事后动手脚。难点在于确定预期目标时要客观合理,同时要高瞻远瞩、具有挑战性。上述方法,对于我们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系统,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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