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
2021-05-28 08:05:07|160|起点商标网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要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里可以理解为以下3个要点:
1、要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每项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里需要指出:每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更确切地说,不能将此理解为说明书中有一段与权利要求相应的文字就认为该权利要求就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通常包括下面两个含义:
①权利要求的概括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②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优选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有记载。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中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正常情况下概况的范围如下:
a.概括范围的宽窄取决于其与现有技术相关的程度。一项开创性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当,既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不使专利申请人应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
b.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或实施方式联想到此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如果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是下位概念,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利用此下位概念的个性,则不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此下位概念的上位概念。反之,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利用了此上位概念技术特征的所有下位概念的共性,则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上位概念。通常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或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可以允许权利要求的概括程度越大。然而也可以只有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由这一实施方式概括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的概括不得包含一些推测的、其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否则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所公开的内容。也就是说,当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c.权利要求中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方式,其条件是功能性限定更清楚地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能用形状、结构特征清楚限定技术特征时就不要采用功能限定,只有当说明书中有多个实施方式,用形状、结构特征无法将其限定而采用功能限定方式可清楚限定时,才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当然,如果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而对其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立即能想到现有技术中还存在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类似结构,则也允许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但是,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尤其不允许将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改进表述成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等同的功能性特征。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不是指说明书中有一段与其相应的文字,而是指说明书中至少记载了一个与该技术方案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即至少有一个包含了该技术方案全部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2、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极其重要的,因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后半句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每一项权利要求清楚;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
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对于每一项权利要求清楚而言,既要求类型清楚,又要求文字含义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
①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产品发明应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等结构型技术特征来描述;而方法发明应写成方法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来描述。
②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清楚,即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应该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此,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严谨,不应当造成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误解;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可以采用本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必要时对于最新出现的技术概念,甚至可以采用自定义词,但不应当采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或语义混乱,但此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对该自定义词给出明确的定义。尽可能采用从正面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得采用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否定词语来限定技术特征。不要采用多义词或者本技术领域中含义模糊不清的词句。
至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具体要求将在后面“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部分作进一步说明。
3、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后半句的规定,权利要求还应肖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仅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而且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
①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采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②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但那些仅用不同的文字表达而含义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应当删除。
1、要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每项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里需要指出:每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更确切地说,不能将此理解为说明书中有一段与权利要求相应的文字就认为该权利要求就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通常包括下面两个含义:
①权利要求的概括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②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优选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有记载。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中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正常情况下概况的范围如下:
a.概括范围的宽窄取决于其与现有技术相关的程度。一项开创性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当,既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不使专利申请人应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
b.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或实施方式联想到此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如果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是下位概念,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利用此下位概念的个性,则不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此下位概念的上位概念。反之,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利用了此上位概念技术特征的所有下位概念的共性,则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上位概念。通常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或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可以允许权利要求的概括程度越大。然而也可以只有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由这一实施方式概括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的概括不得包含一些推测的、其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否则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所公开的内容。也就是说,当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c.权利要求中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方式,其条件是功能性限定更清楚地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能用形状、结构特征清楚限定技术特征时就不要采用功能限定,只有当说明书中有多个实施方式,用形状、结构特征无法将其限定而采用功能限定方式可清楚限定时,才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当然,如果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而对其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立即能想到现有技术中还存在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类似结构,则也允许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但是,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尤其不允许将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改进表述成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等同的功能性特征。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不是指说明书中有一段与其相应的文字,而是指说明书中至少记载了一个与该技术方案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即至少有一个包含了该技术方案全部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2、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极其重要的,因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后半句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每一项权利要求清楚;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
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对于每一项权利要求清楚而言,既要求类型清楚,又要求文字含义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
①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产品发明应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等结构型技术特征来描述;而方法发明应写成方法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来描述。
②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清楚,即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应该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此,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严谨,不应当造成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误解;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可以采用本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必要时对于最新出现的技术概念,甚至可以采用自定义词,但不应当采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或语义混乱,但此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对该自定义词给出明确的定义。尽可能采用从正面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得采用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否定词语来限定技术特征。不要采用多义词或者本技术领域中含义模糊不清的词句。
至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具体要求将在后面“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部分作进一步说明。
3、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后半句的规定,权利要求还应肖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仅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而且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
①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采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②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但那些仅用不同的文字表达而含义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应当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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