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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外观设计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

2021-05-28 08:05:22|172|起点商标网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的艺术作品。由于其属于作品,具有艺术的一面,因此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同时又因为其具备实用性,可以在产业上应用,因此又可以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那么著作权和外观设计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呢?

1、首先,实用艺术作品采用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其时间期限不同。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 2 条第 7 款规定,如果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则保护期不能低于 25 年。正常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的 50 年。而如果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其期限为10年。

2、两者保护的力度不同。

如果采用专利权来保护,只要别人做出来的产品和你的相同或者近似,就侵犯了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采用著作权保护的话,如果别人做出来的产品和你的相同,但是如果是他独立设计的则不构成侵权。因此,对实用美术作品来讲,外观设计保护的力度要大于版权。其原因在于版权产生的条件是独创性,并不要求新颖性,而外观设计产生的条件包括新颖性。

3、保护的范围不同。

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设计,而不是产品中的某个图案设计。如果产品上有某个独立的美术图案,该美术图案可以享有版权。如经画家同意,生产花瓶的厂家将画家的梅花制作在花瓶上,并且申请了外观设计。该外观设计授权后,带有该梅花的花瓶就是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但是,如果有人未经画家同意,将花瓶上的梅花用在挂历上出售,此时,并未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侵犯了画家的版权。同样的,如果前述艺术台灯的雕刻部分没有被人用来制作台灯,而是被人挪用来制作实用美术的家具上,如用在床头立柱的设计上,该行为仍然是侵犯雕刻人版权的行为。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依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为条件。既使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无效掉,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期满终止,该独立存在的美术作品仍享受版权的保护,且期限是自然人去世后的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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