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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权的权利用尽

2021-05-28 08:05:36|167|起点商标网
商标权的权利用尽,指的是商标权人及其许可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销售给他人之后,如果该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行为。

一般情况下商品上面都会有其对应的商标,因此只要是合法购买到商品,那么他就应该依法享有对该商品的所有权,依物权理论,其有权以转售等方式来处分商品。但我们知道,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本身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有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或许可。

这就导致物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如果允许商标所有人限制商品购买者的转告或其他处分行为,就会影响到商品的自由流通行为,同时也会对他人所有权构成限制。此外,商品转售人本身并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意图,客观上由于商品确实来自其实际提供者,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商品在首次投入市场后,转售人在本国境内的因转售而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商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权利用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实践中也基本没有出现相关的案件,倒是与权利用尽相关的“反向假冒”行为被明确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但是,应当明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用尽应当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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