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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开办专利代理机构?

2021-05-27 22:05:26|170|起点商标网
在我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或者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这里注意的是,被委托人是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具体的专利代理人,由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安排受聘于该机构的专利代理人承办具体代理事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由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由机构所在城市的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中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2)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具有合伙协议书;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具有公司章程;

(3)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具有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有限责任制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具有5名以上股东;

(4)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发起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发起资金;

(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者离休、退休手续的;

(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不满3年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国家知识产权局除了批准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和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之外,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还可以批准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为此规定的条件是: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到2010年2月为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批准了54家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这表明,专利代理行业对律师行业采取了“开放”的立场,而不是予以“封锁”的立场。然而,律师行业对专利代理行业却采取了恰好相反的做法,也就是即使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有3名以上取得律师资格,也不允许该专利代理机构开办律师业务。这种不对等的做法引起了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的不满,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强烈呼吁在不同的中介服务行业之间应当放宽执业准人方面的限制性条件。

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首先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审查同意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专利代理机构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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