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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开行为不会导致新颖性丧失

2021-05-27 22:05:52|136|起点商标网
我国专利授权采用的是申请在先的原则,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在时间点上以申请日为准。凡是在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对该专利申请而言就构成了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在现实中,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有可能出于某些正当理由或者实际需要而在申请日前将其发明创造公开;他人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从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那里得知其发明创造,也有可能未经其同意在申请日前将该发明创造公开。如果一律按照上述规定认定这些公开行为导致发明创造丧失了新颖性,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人来说有失公平,将对专利制度发挥其作用产生消极影响。因此,许多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的某些公开行为不影响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注: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技术会议。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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