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起点商标网!
24小时服务QQ:2880605093

权利要求中自定义词的解释规则

2021-05-27 19:05:42|148|起点商标网
发明人或者专利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义一些词语,并在说明书中对其进行定义,以更好的表达清楚技术方案。在自定义词时,发明人或者专利代理人可以自创某些术语的定义,也可以利用原有词汇赋予其新的定义。那么对于这类自定义词,其解释的规则是怎么样呢的?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28条对其作了如下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定义的,应当根据说明书中与该自定义词相关的上下文加以理解,将其解释为最为符合发明目的的含义。如果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未对其自定义词的含义作出定义,同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也无法予以清楚解释,导致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即,如果出现自定义词,我们需要根据说明书中的定义,对其进行解释,以确定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保护边界。当权利要求出现自定义词,但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定义时,我们需要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中记载的内容,根据发明的目的,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理解,将其解释为最符合发明目的含义。

对于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未对其自定义词的含义作出定义,又模棱两可,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解释清楚的,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定不了的,法院会鼓励当事人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来无效掉涉案专利,但如果当事人为请求专利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则要么根据权利要求的字面记载的含义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么就会以去啊你要求的保护范围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后果可以看出,对于自定义词的定义,一定要谨慎认真,避免出现其保护边界不能清楚确定的情形,以导致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标签: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