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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入股需承担的出资责任

2021-05-26 04:05:20|143|起点商标网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相应的也要承担一些出资责任,那么,以知识入股需要承担哪些出次责任呢?

出资违约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此规定,对于原始出资,在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专利权人未按《出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对于后续增资,专利权人未按《增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专利权人将对目标公司承担足额缴纳的责任,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违约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手续(特别是以专利入股的技术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或独占许可的相关手续造成的。其次,出资到位还要求技术知识和技术权利都要转移给公司,技术知识的转移包括提供技术资料,技术人员要将不能在图纸资料中体现的技术诀窍亲自传授、或者指导。

出资不实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实的主要情形有:

1、专利权人依《出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之约定以专利使用权予以出资,但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因专利使用权的存续期限短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用以出资的期限,亦相应短于资产评估时的剩余期限,导致U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因而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2、未依法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可能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发生以上出资不实的情形,应经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允许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期满前终止后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以货币财产和/或专利权等非货币财产予以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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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退出

股权,代表了股东具有相应的收益,科研人员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入股的股权收益,除了公司利润分红之外,股权退出也是变现的重要途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知识产权出资与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一致,专利权人可对其以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或独占许可出资形成的股权自由转让(对外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实践中,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0月26日发布、自同日起实施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入股的操作中,需要对知识产权的股权退出方式做出明确的约定,或对专利权转让的适当限制进行约定,体现在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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