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商标:著作权转让内容_如何认定著作权转让合同?
起点商标:著作权转让内容_如何认定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当中包括了很多的权利,这里面有一些权利是可以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方法基本就是通过互易、买卖、赠送或遗赠等方式进行转让。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很多人知道著作权能进行转让,但并不清楚著作权转让的内容。针对这个问题,起点小编马上就来为您解答。
一、著作权转让的内容
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后,转让人失去所转让的权利;而受让人则取得转让的相应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在一些国家,虽然允许转让著作权,但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还有一些国家则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才能进行著作权转让,并且其中要有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著作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比如,同是英文版翻译权,转让人将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美国一家出版社,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等。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举个例子,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比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情况,有些国家的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著作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他人使用是有区别的。
二、如何认定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依法将自己所有的著作权转让给受让人,双方为此行为协商约定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对转让人、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只能行使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未作许可或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受让人不得使用。
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引起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转让双方因权利转让未采取书面形式产生纠纷案件的处理,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该法还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产生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认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成立,双方应依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以上就是起点小编关于著作权转让内容的一些想法,如有更多疑问,欢迎点击在线客服或者拨打客服热线:4000-555-251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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