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商标: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起点商标: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今天起点小编告诉大家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何不同。
一、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但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如打印、校正),均不视为创作。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作者的推定: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协作作品
1、协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
(1)其对协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2、协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1)协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的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协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任何一方组织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者之一死亡的,分配给其继承人。
三、美术作品
1、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2、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者依然享有除原件展览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3、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的所有权人同时享有“原件的展览权”(不享有“复制件”的展览权)。
四、影视作品
1、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利: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3、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获得报酬权
4、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五、演绎作品
《著作权法》第 12 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职务作品
1、职务作品的原则是指作者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作品完成 2 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职务作品完成 2 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的相同方式使用职务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七、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八、委托作品
1.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1)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2)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九、匿名作品
1、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2、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意外”的著作权。
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起点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疑问的,请点击起点商标咨询或者拨打客服热线:4000-55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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