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陕西版权合理使用存在的误区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版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没有详细条款约束合理使用的范围,所以在使用时通常会造成使用误区。接下来,我们看下版权合理使用存在的误区。
误区1:只要注明版权所有者,我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
在合理使用分析中,“转化性”通常是一个关键因素。但是,单纯注明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所有者,并不能让非转化性资料归为合理使用的范畴。加入“所有版权归作者所有”和“非本人所有”之类的声明并不代表您对资料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也不代表您拥有了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误区2:在他人作品中增加自己的原创内容,就是对他人资料的合理使用。
即使您将自己的内容添加到他人的内容中,也不能在合理使用的法庭辩论中占优势,特别是在您的创作并没有向原创作品中添加新的表述、含义或讯息时更是如此。
误区3:“娱乐性”或“非盈利性”的使用自动归为合理使用。
法院会仔细研究您的使用目的,以评估是否为合理使用,但是也同时需要考虑其余三项因素。例如,在合理使用的裁定标准中,声明您上传的视频“仅供娱乐”并不能扭转其实质。同样,尽管“非盈利性”的使用在合理使用分析中会得到优待,但是并不表示它就属于合理使用。
误区4:在视频中发表了免责声明,我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
单凭几项声明无法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在您的视频中发布合理使用的四项因素,或者加入“无意侵犯版权”等语句,并不是免除版权侵害声明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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