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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最高法院强制执行“使用或丢失”商标规则

2021-01-29 13:01:16|171|起点商标网
最高法院在Crocodile International Ltd诉Lacoste案中的裁决中阐明了适用于新西兰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法律,并限制了2002年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范围。(1)

该决定将影响那些试图通过购买(但不使用)近似于自己商标的商标来阻止其他交易者使用该商标的公司,从而扩大了该法案下的保护范围。

事实

鳄鱼国际组织以在新西兰注册为服装品牌Lacoste的商标为中心。Lacoste于2004年从Crocodile Garments(历史上隶属于Crocodile International)获得了相关商标(图1)。Lacoste无意使用其注册形式的商标,而是为了防止该商标被他人使用而获得了该商标。鉴于其与Lacoste商标的相似性,被潜在竞争对手使用。Lacoste自获得商标以来就没有使用过该商标,而是使用了Lacoste商标(图2)。

图1



 

图2



商标法

根据该法案,可以将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从注册簿中删除。该法令第7(1)(a)条将“使用”定义为包括“使用形式不同的要素,而该要素的使用不会改变注册商标的商标的显着特征”。

该“使用或失去使用”规则的目的是防止商标注册簿中充斥无法使用的商标,而其他交易者则无法使用该商标进入市场。《 1995年英国商标法》和《 1998年新加坡商标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背景

鳄鱼国际申请将有争议的商标从注册中删除,因为该商标未被使用。Lacoste承认它没有以注册形式使用该商标,但辩称其对Lacoste商标的使用等同于“使用”类似商标。消费者对品牌知名度的调查证明,拉科斯特(Lacoste)严重依赖其在新西兰市场的地位。它辩称,顾客将服装上的鳄鱼图像与Lacoste相关联,在确定是否使用商标时应考虑这一点。

助理专员赞成拉科斯特,但这一决定在高等法院被推翻。上诉法院维持了高等法院的裁决。鳄鱼国际随后向最高法院上诉。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裁定,确定一方使用相关商标(例如,拉科斯特商标)是否等于“使用”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有两个步骤:

必须确定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区别点;和

必须确定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并且必须评估在上述步骤中识别出的差异是否会改变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即基本的视觉,听觉或概念元素)。

最高法院批评下级法院侧重于两个商标的中心信息是否相同。它认为,这种做法有可能忽视或轻视重大的视觉差异,并可能导致扩大《商标法》赋予商标的保护范围。

法院还告诫不要过分重视品牌声誉。它指出,良好的声誉可能意味着,在商标失去其鲜明特色之前,必须对商标进行较大的改变,而对于品牌知名度较低的情况,则需要进行较大的改变。但是,它认为必须注意不要让这种做法破坏关于撤销不使用的法定规定的措词和目的。

法院裁定,使用Lacoste商标并不等于使用争议商标。虽然在概念和听觉上有相似之处,但视觉上的区别区分了这两个标记。有争议的商标包含两个独特的视觉元素:程式化的词鳄鱼和鳄鱼装置。Lacoste商标中未出现该元素一词的事实可能足以使该商标失去有争议商标的独特性。当考虑到程式化的Lacoste鳄鱼皮装置与有争议商标中较现实的鳄鱼皮之间的差异时,法院认为这一结论是不可避免的。

评论

该鳄鱼国际的决定会为已获得类似于自己,以防止其他贸易商使用这些商标的公司的问题。现在,这种做法的范围在新西兰受到限制。

《商标法》赋予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反映了商标所有人与其他寻求在市场经营或进入市场的商人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最高法院一再提到必须根据该法案保持保护的平衡。法院的判决向希望通过注册(但不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似的商标来扩大商标保护范围的公司发出了明确的信息。尽管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公司以这种方式注册商标的方法,但是除非注册商标具有与使用中的商标相同的显着特征,否则它们在商标注册簿中的地位将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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