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商标法初步草案获得批准:无效声明和注册标志的取消
2021-01-29 13:01:14|170|起点商标网
2018年7月20日,部长会议批准了一项法律草案初稿,该草案将部分修改商标法(17/2001),以纳入欧盟商标指令(2015/2436 / EC)。
在议会批准程序之前,可以预见将提出的修正案,各种咨询机构都对政府批准的案文发表了意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SC)就是这样的一个机构,该委员会于2018年9月19日发布了有关该法律初稿的报告。据ESC称,该法律草案反映了该指令的目标并正确地予以了转置。同样,司法机构总理事会(GCJ)于2018年9月27日发布了报告,对初步法律草案进行了积极的总体评估。
但是,这两个报告都提出了法律初稿的某些方面,他们认为可以改进。
咨询机构提出的一些改进
ESC和GCJ提出的一项考虑与该改革所引入的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有关:对《商标法》第VI篇中所包含的商标无效和撤销行为制度的根本性修改。
根据法律初稿,必须提交无效声明和商标撤销的声明:
直接通过西班牙专利商标局(SPTO)的行政程序;
间接通过反诉作为对民事管辖权之前的商标侵权诉讼的辩护。
现有的《商标法》保留商标无效和撤销行为的民事管辖权,特别是某些在商标事务上具有专门管辖权的商业法院。
根据改革,由商标商标局就商标无效和撤销程序提出的直接提出的决定将由高等法院的行政法院进行审查。
就其本身而言,民事管辖权的专门机构的判决将保留审理商标侵权诉讼中通过反诉方式提起的无效和撤销行动的权限,将由上诉法院的相应专家部门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就初步法律草案征询了意见的机构并未质疑SPTO发布商标无效或撤销声明的新权限,因为欧盟商标指令要求建立一种行政程序来获取这些声明。但是,应该指出的是,ESC的报告强调指出,这种新的权限在SPTO的可操作性,审查和管理能力方面给SPTO带来了许多新的义务。这些义务将确保SPTO具有必要的准确性,速度和法律确定性,以履行其新的职责,尤其是在此类程序中提出的问题的复杂性方面。
但是,ESC和GCJ都对以下事实提出了质疑:负责审查SPTO裁决的法院是有争议的行政法院,而不是专门处理此类民事事务的法院。仅当通过商标侵权程序中的反诉提出这些问题时,后者才会继续听到这些问题。
因此,两个机构都赞成统一SPTO关于在商业事务中具有管辖权的民事法院关于商标的有效性或注销的决定的司法审查。根据他们各自的报告,这“将很方便,以确保在这些问题上学说的统一”(ESC)。相反的情况是“由于司法管辖权审查标准的分歧和做出矛盾和不可调和的判决的风险”,“管辖权的分裂”(GCJ)可能导致法律上的不安全。
关于专家学说的另一个有争议的变化是,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专利商标局在声明性诉讼中的权限不是通过反诉提起的,这是排他性的,而不是法院诉讼程序的替代。在实践中,消除上法庭的可能性将导致以下情况:要求侵权声明的优先权商标的所有人和侵权人商标的无效性必须同时将此事提交民事法院(侵权)和SPTO。 (无效),无论这种分叉会带来不便和费用,还是违反可能导致程序中止的效率和程序经济性原则。
当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提起反诉时,应采用相同的推理来维持对原告商标的无效和撤销诉讼的司法管辖权,以便允许侵权诉讼中的原告提起诉讼,连同此类侵权诉讼,一起是指涉嫌侵权者的商标无效或注销的诉讼。
生效
初步法律草案规定,根据欧盟商标指令,该改革将于2019年1月14日生效,但有关签发无效声明和取消已注册的显着标志的权限已推迟至2023年1月14日。
在议会批准程序之前,可以预见将提出的修正案,各种咨询机构都对政府批准的案文发表了意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SC)就是这样的一个机构,该委员会于2018年9月19日发布了有关该法律初稿的报告。据ESC称,该法律草案反映了该指令的目标并正确地予以了转置。同样,司法机构总理事会(GCJ)于2018年9月27日发布了报告,对初步法律草案进行了积极的总体评估。
但是,这两个报告都提出了法律初稿的某些方面,他们认为可以改进。
咨询机构提出的一些改进
ESC和GCJ提出的一项考虑与该改革所引入的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有关:对《商标法》第VI篇中所包含的商标无效和撤销行为制度的根本性修改。
根据法律初稿,必须提交无效声明和商标撤销的声明:
直接通过西班牙专利商标局(SPTO)的行政程序;
间接通过反诉作为对民事管辖权之前的商标侵权诉讼的辩护。
现有的《商标法》保留商标无效和撤销行为的民事管辖权,特别是某些在商标事务上具有专门管辖权的商业法院。
根据改革,由商标商标局就商标无效和撤销程序提出的直接提出的决定将由高等法院的行政法院进行审查。
就其本身而言,民事管辖权的专门机构的判决将保留审理商标侵权诉讼中通过反诉方式提起的无效和撤销行动的权限,将由上诉法院的相应专家部门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就初步法律草案征询了意见的机构并未质疑SPTO发布商标无效或撤销声明的新权限,因为欧盟商标指令要求建立一种行政程序来获取这些声明。但是,应该指出的是,ESC的报告强调指出,这种新的权限在SPTO的可操作性,审查和管理能力方面给SPTO带来了许多新的义务。这些义务将确保SPTO具有必要的准确性,速度和法律确定性,以履行其新的职责,尤其是在此类程序中提出的问题的复杂性方面。
但是,ESC和GCJ都对以下事实提出了质疑:负责审查SPTO裁决的法院是有争议的行政法院,而不是专门处理此类民事事务的法院。仅当通过商标侵权程序中的反诉提出这些问题时,后者才会继续听到这些问题。
因此,两个机构都赞成统一SPTO关于在商业事务中具有管辖权的民事法院关于商标的有效性或注销的决定的司法审查。根据他们各自的报告,这“将很方便,以确保在这些问题上学说的统一”(ESC)。相反的情况是“由于司法管辖权审查标准的分歧和做出矛盾和不可调和的判决的风险”,“管辖权的分裂”(GCJ)可能导致法律上的不安全。
关于专家学说的另一个有争议的变化是,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专利商标局在声明性诉讼中的权限不是通过反诉提起的,这是排他性的,而不是法院诉讼程序的替代。在实践中,消除上法庭的可能性将导致以下情况:要求侵权声明的优先权商标的所有人和侵权人商标的无效性必须同时将此事提交民事法院(侵权)和SPTO。 (无效),无论这种分叉会带来不便和费用,还是违反可能导致程序中止的效率和程序经济性原则。
当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提起反诉时,应采用相同的推理来维持对原告商标的无效和撤销诉讼的司法管辖权,以便允许侵权诉讼中的原告提起诉讼,连同此类侵权诉讼,一起是指涉嫌侵权者的商标无效或注销的诉讼。
生效
初步法律草案规定,根据欧盟商标指令,该改革将于2019年1月14日生效,但有关签发无效声明和取消已注册的显着标志的权限已推迟至202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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