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
2021-01-29 13:01:52|183|起点商标网
由于驰名商标的巨大市场效应,它更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攻击或侵害。驰名商标创立后,应当为保护名牌而进行不懈的努力。用法律手段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驰名商标被盗用与假冒,防止在国外被抢注,防止在企业转制中被流失等,显得尤为重要。驰名商标使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加强管理
驰名商标的自我保护是企业保护驰名商标的重要手段。自我保护表现在企业对驰名商标的管理上:
1.经常性地进行商标监察。企业可定期查阅《商标公告》,了解是否有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果有,应及时提出异议或争议,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2.经常进行市场动态调查,一旦发现有不法企业或不法分子假冒、仿冒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应迅速采取行动,收集足够证据,可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商标侵权的查处工作。
3.在一些价值较大、市场潜力大的商品上使用防伪标志。
(二)慎用商标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是运用商标的一种战略,对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而言应当谨慎运用。企业在许可之前对被许可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实力、资信状况等应有一个通盘的了解,以确保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质量不低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对于提高品牌知名度,开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要严格把关,防止因短期行为而毁了自己的牌子。
(三)防止合资过程中知名品牌的流失
近些年来,外商在知名品牌领域频频向我国企业发动攻势,一些外商为挤垮我国竞争对手,想方设法利用合资等形式吞食我国商标,他们挑选合资对象时,特别热衷于那些商标知名度高、商品信誉好的有较强实力的企业。我国相当一部分这样的企业在引进外资或进行技术合作时,将自己的商标换成外商的牌子,渐渐地,原来的民族品牌淡出消费者视野,众多知名品牌就这样通过合资等形式被外商“吃掉”了,赵是一个严峻的现实——这些品牌的丧失等于放弃了一个具有关键领域的投资和多年积累的商誉。我国的企业,特别是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必须冷静对待合资潮,不能只顾眼前收益而丧失品牌的所有权。诚然,适当引进外国驰名商标并利用其良好声誉开拓国际市场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企业的通行做法。但企业不可过分依赖外方商标,即使使用外方商标也要采取让外方商标逐步退出的办法。最终确立本企业的商标形象。
(四)防止驰名商标被通用名称化
1.什么是商标被通用名称化
所谓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人们约定俗成的、广泛使用的商品种类的名称,是用来代表一种商品以区分别种商品的名词。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功能是明显不同的。然而,有些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由于使用、宣传不当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演变为其所标示商品的通用名称,致使商标权丧失殆尽,商标失去识别功能,这是商标权人的一个重大损失。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商标被通用名称化主要有以下原因:随着技术创新,新产品层出不穷。在新产品进入市场阶段,消费者一时难以熟悉,而以该商品的商标作为这类新产品的通用名称。
2.商标被通用名称化后的危害
商标被通用名称化后,不但失去了识别功能,而且原商标权人不再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3.防范驰名商标通用名称化现象的策略主要有:
(1)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即重视选择显著性高、识别性强的商标。
(2)在使用商标时加上注册商标标记,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声明此商标为注册商标。
(3)利用商标延伸策略或防御商标策略,将同一注册商标使用于不同的产品上,从而可以切断某一商标与某一产品的单一联系,减少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机会。
(4)在商标宣传使用中,将自己的商标与商品名称结合起来使用,并在商标上注明为注册商标,在商标之后加上产品名称,以避免人们把商标等同于产品名称。
(5)发现他人把自己的商标当作商品通用名称使用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可以通过传媒发表声明,说明自己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他人的不当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可以敦促有关主管部门以行政或法律手段制止把自己的驰名商标通用名称化的行为;可以及时采取法律诉讼手段制止。
(五)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
1.什么是驰名商标被淡化.
驰名商标淡化即未经驰名商标权人许可,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推销商品或服务,从而影响该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及商标的内在价值对消费者的特殊吸引力被弱化,甚至丧失。
2.驰名商标被淡化的危害
淡化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一,如果他人将驰名商标使用在其他商品上,消费者容易联想到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所有人相关,从而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购。其二,借用他人驰名商标促销自己产品,如果商品质量低劣,消费者对该商品失去信任时.必然会殃及原驰名商标产品。其三,由于驰名商标被反复地使用在其他商品上,驰名商标的识别作用减弱,其广告作用受到严重影响,损害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危及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1.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
(1)冲淡
冲淡即逐渐模糊,是由于他人擅自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致使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力、广告吸引力、商标价值减少或弱化。冲淡会逐渐削弱驰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所有人特定商品的特定联系,使驰名商标的市场信誉与特殊吸引力降低,而他人正是利用了驰名商标的信誉推销自己的商品,即所谓搭便车。
(2)贬低、丑化、污损
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对驰名商标的信誉产生玷污、丑化、负效应的不同类商品上的行为,或者以不当改变,或贬损的方式来描述驰名商标。这种行为会直接损害驰名商标的内在价值。
(3)以间接曲解的方式将驰名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
以间接曲解的方式将驰名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是驰名商标通用名称化的一种方式,也是淡化驰名商标的形式。
4.反驰名商标淡化的措施
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反驰名商标淡化,我国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已经注册的商标有淡化驰名商标的情形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是恶意注册的,则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一)加强管理
驰名商标的自我保护是企业保护驰名商标的重要手段。自我保护表现在企业对驰名商标的管理上:
1.经常性地进行商标监察。企业可定期查阅《商标公告》,了解是否有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果有,应及时提出异议或争议,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2.经常进行市场动态调查,一旦发现有不法企业或不法分子假冒、仿冒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应迅速采取行动,收集足够证据,可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商标侵权的查处工作。
3.在一些价值较大、市场潜力大的商品上使用防伪标志。
(二)慎用商标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是运用商标的一种战略,对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而言应当谨慎运用。企业在许可之前对被许可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实力、资信状况等应有一个通盘的了解,以确保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质量不低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对于提高品牌知名度,开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要严格把关,防止因短期行为而毁了自己的牌子。
(三)防止合资过程中知名品牌的流失
近些年来,外商在知名品牌领域频频向我国企业发动攻势,一些外商为挤垮我国竞争对手,想方设法利用合资等形式吞食我国商标,他们挑选合资对象时,特别热衷于那些商标知名度高、商品信誉好的有较强实力的企业。我国相当一部分这样的企业在引进外资或进行技术合作时,将自己的商标换成外商的牌子,渐渐地,原来的民族品牌淡出消费者视野,众多知名品牌就这样通过合资等形式被外商“吃掉”了,赵是一个严峻的现实——这些品牌的丧失等于放弃了一个具有关键领域的投资和多年积累的商誉。我国的企业,特别是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必须冷静对待合资潮,不能只顾眼前收益而丧失品牌的所有权。诚然,适当引进外国驰名商标并利用其良好声誉开拓国际市场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企业的通行做法。但企业不可过分依赖外方商标,即使使用外方商标也要采取让外方商标逐步退出的办法。最终确立本企业的商标形象。
(四)防止驰名商标被通用名称化
1.什么是商标被通用名称化
所谓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人们约定俗成的、广泛使用的商品种类的名称,是用来代表一种商品以区分别种商品的名词。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功能是明显不同的。然而,有些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由于使用、宣传不当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演变为其所标示商品的通用名称,致使商标权丧失殆尽,商标失去识别功能,这是商标权人的一个重大损失。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商标被通用名称化主要有以下原因:随着技术创新,新产品层出不穷。在新产品进入市场阶段,消费者一时难以熟悉,而以该商品的商标作为这类新产品的通用名称。
2.商标被通用名称化后的危害
商标被通用名称化后,不但失去了识别功能,而且原商标权人不再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3.防范驰名商标通用名称化现象的策略主要有:
(1)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即重视选择显著性高、识别性强的商标。
(2)在使用商标时加上注册商标标记,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声明此商标为注册商标。
(3)利用商标延伸策略或防御商标策略,将同一注册商标使用于不同的产品上,从而可以切断某一商标与某一产品的单一联系,减少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机会。
(4)在商标宣传使用中,将自己的商标与商品名称结合起来使用,并在商标上注明为注册商标,在商标之后加上产品名称,以避免人们把商标等同于产品名称。
(5)发现他人把自己的商标当作商品通用名称使用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可以通过传媒发表声明,说明自己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他人的不当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可以敦促有关主管部门以行政或法律手段制止把自己的驰名商标通用名称化的行为;可以及时采取法律诉讼手段制止。
(五)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
1.什么是驰名商标被淡化.
驰名商标淡化即未经驰名商标权人许可,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推销商品或服务,从而影响该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及商标的内在价值对消费者的特殊吸引力被弱化,甚至丧失。
2.驰名商标被淡化的危害
淡化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一,如果他人将驰名商标使用在其他商品上,消费者容易联想到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所有人相关,从而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购。其二,借用他人驰名商标促销自己产品,如果商品质量低劣,消费者对该商品失去信任时.必然会殃及原驰名商标产品。其三,由于驰名商标被反复地使用在其他商品上,驰名商标的识别作用减弱,其广告作用受到严重影响,损害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危及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1.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
(1)冲淡
冲淡即逐渐模糊,是由于他人擅自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致使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力、广告吸引力、商标价值减少或弱化。冲淡会逐渐削弱驰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所有人特定商品的特定联系,使驰名商标的市场信誉与特殊吸引力降低,而他人正是利用了驰名商标的信誉推销自己的商品,即所谓搭便车。
(2)贬低、丑化、污损
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对驰名商标的信誉产生玷污、丑化、负效应的不同类商品上的行为,或者以不当改变,或贬损的方式来描述驰名商标。这种行为会直接损害驰名商标的内在价值。
(3)以间接曲解的方式将驰名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
以间接曲解的方式将驰名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是驰名商标通用名称化的一种方式,也是淡化驰名商标的形式。
4.反驰名商标淡化的措施
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反驰名商标淡化,我国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已经注册的商标有淡化驰名商标的情形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是恶意注册的,则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