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2021-01-29 12:01:27|305|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因此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诉讼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j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有权利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二)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专利侵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我国已确立了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的特殊级别管辖制度。
2.地域管辖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的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的地域管辖是一种普通地域管辖,即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该规定,普通地域管辖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2)知识产权合同诉讼的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合同诉讼的管辖是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即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诉讼涉及的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知识产权转让
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履行地。如果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实际履行了合同,就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以受让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著作权和邻接权使用许可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使用许可合同、植物新品种使用许可合同、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等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以实施或许可使用智力成果为合同标的,在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应以实施或使用智力成果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技术咨询合同,以顾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技术服务合同以委托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存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在总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践经验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特别规定。
①专利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6条和第7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结果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前述规定确定管辖。
②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侵权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I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对商标民事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的规定基本相同。
适用前述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对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
其二,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扣押地,仅指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扣押侵权商品和侵权复制品的地点。人民法院在诉前查封、扣押侵权商品和侵权复制品的地点,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扣押地。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前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时,首先应当确定自己有管辖权,不得因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而认为可以取得管辖权。
其三,在侵权商品或者复制品储存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或者复制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其四,对于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管辖。
(三)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1.独占被许可人的起诉资格
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许可人将其特定知识产权中的使用权全部授权让渡给一家被许可人,被许可人享有对特定智力成果的垄断使用权,许可人自己不享有使用权,并且不得再许可给第三人。在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垄断性的,即使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也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该使用权。
专利、商标、版权侵权案件中的独占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诉权,有权单独起诉。
2.排他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享有对特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但许可人不得将该知识产权再许可给第三人。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都禁止许可人再向第三人签订许可协议,两者的区别体现在许可人是否保留使用权。
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只有在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原告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
3.普通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且许可人还可以再许可给第三人。
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不享有诉权,并且在通常情况下也不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除非许可协议中有相反的约定。
(四)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在总结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审判方式改革成果,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证据规则作了较为系统、完善的规定,对于在民事诉讼中实现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规定第2条、第4条至第7条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知识产权案件确定举证责任也是适用的。除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均应当执行这些规定。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举证责任也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专利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2.《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著作权法》第1 l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行为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只有在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方法专利权,对方当事人制造了相同的产品后,举证责任才能倒置,由对方当事人就其使用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除被控侵权人承认使用了专利方法外,无论其是否提出反驳,均不能免除其举证责任。
5.《证据规定》第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必须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确认。只有对举证责任是否已经承担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保证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这就需要知识产权法官首先要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然后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运用这些规则。
在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即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对于审理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适用证据规定第7条的意义非常重要。对一些案件特殊的待证事实,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就应当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举证能力角度出发,综合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6.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这一司法解释有利于被侵权人履行举证责任,有利于制止和制裁侵权行为。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执行。
(五)诉前权利保全制度
也就是对“即发侵权”的制止。
1.“即发侵权”
所谓“即发侵权”,是指正在实施但损害后果尚未显现出来,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制止即发侵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使侵权行为消灭于未发之际,使损害降至最低程度。
为了与WT0《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司法保护的内容相衔接,《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做出以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时权利人发现了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而想采取制止的行动,但由于行政程序与诉讼的障碍,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无能为力。因此,为了防止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律授予其起诉前申请权利保全的权利。
2.申请诉前权利保全的条件
申请诉前权利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应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人,其他人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
第二,提出请求的前提,一是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是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三,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在起诉前。
第四,提出请求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
(六)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对可能很快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证据保全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诉讼中对证据进行调查的过程中。
2000年《专利法》第61条、2001年《著作权法》第50条、2001年《商标法》第58条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七)人民法院的依法处置权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确属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判时,可以裁判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使侵权行为人不能再进行侵权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一)诉讼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j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有权利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二)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专利侵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我国已确立了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的特殊级别管辖制度。
2.地域管辖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的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的地域管辖是一种普通地域管辖,即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该规定,普通地域管辖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2)知识产权合同诉讼的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合同诉讼的管辖是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即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诉讼涉及的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知识产权转让
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履行地。如果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实际履行了合同,就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以受让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著作权和邻接权使用许可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使用许可合同、植物新品种使用许可合同、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等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以实施或许可使用智力成果为合同标的,在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应以实施或使用智力成果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技术咨询合同,以顾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技术服务合同以委托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存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在总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践经验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特别规定。
①专利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6条和第7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结果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前述规定确定管辖。
②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侵权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I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对商标民事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的规定基本相同。
适用前述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对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
其二,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扣押地,仅指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扣押侵权商品和侵权复制品的地点。人民法院在诉前查封、扣押侵权商品和侵权复制品的地点,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扣押地。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前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时,首先应当确定自己有管辖权,不得因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而认为可以取得管辖权。
其三,在侵权商品或者复制品储存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或者复制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其四,对于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管辖。
(三)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1.独占被许可人的起诉资格
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许可人将其特定知识产权中的使用权全部授权让渡给一家被许可人,被许可人享有对特定智力成果的垄断使用权,许可人自己不享有使用权,并且不得再许可给第三人。在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垄断性的,即使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也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该使用权。
专利、商标、版权侵权案件中的独占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诉权,有权单独起诉。
2.排他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享有对特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但许可人不得将该知识产权再许可给第三人。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都禁止许可人再向第三人签订许可协议,两者的区别体现在许可人是否保留使用权。
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只有在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原告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
3.普通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且许可人还可以再许可给第三人。
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不享有诉权,并且在通常情况下也不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除非许可协议中有相反的约定。
(四)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在总结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审判方式改革成果,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证据规则作了较为系统、完善的规定,对于在民事诉讼中实现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规定第2条、第4条至第7条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知识产权案件确定举证责任也是适用的。除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均应当执行这些规定。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举证责任也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专利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2.《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著作权法》第1 l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行为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只有在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方法专利权,对方当事人制造了相同的产品后,举证责任才能倒置,由对方当事人就其使用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除被控侵权人承认使用了专利方法外,无论其是否提出反驳,均不能免除其举证责任。
5.《证据规定》第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必须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确认。只有对举证责任是否已经承担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保证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这就需要知识产权法官首先要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然后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运用这些规则。
在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即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对于审理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适用证据规定第7条的意义非常重要。对一些案件特殊的待证事实,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就应当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举证能力角度出发,综合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6.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这一司法解释有利于被侵权人履行举证责任,有利于制止和制裁侵权行为。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执行。
(五)诉前权利保全制度
也就是对“即发侵权”的制止。
1.“即发侵权”
所谓“即发侵权”,是指正在实施但损害后果尚未显现出来,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制止即发侵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使侵权行为消灭于未发之际,使损害降至最低程度。
为了与WT0《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司法保护的内容相衔接,《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做出以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时权利人发现了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而想采取制止的行动,但由于行政程序与诉讼的障碍,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无能为力。因此,为了防止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律授予其起诉前申请权利保全的权利。
2.申请诉前权利保全的条件
申请诉前权利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应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人,其他人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
第二,提出请求的前提,一是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是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三,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在起诉前。
第四,提出请求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
(六)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对可能很快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证据保全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诉讼中对证据进行调查的过程中。
2000年《专利法》第61条、2001年《著作权法》第50条、2001年《商标法》第58条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七)人民法院的依法处置权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确属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判时,可以裁判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使侵权行为人不能再进行侵权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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