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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2021-01-29 12:01:26|261|起点商标网
    商标注册的审查是商标能否核准注册的关键性环节;尽管在实行商标权注册取得立法的国家中,规定的审查内容不尽一致,但都对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在立法上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商标法》并未集中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范围。但根据其立法精神和有关法条规定的内容,学理上一般认为,我国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的内容。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备形式上的条件进行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法定资格。

    (2)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3)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所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4)报送的商标图样在数量和规格上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5)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受理商标注册费。

    通过形式审查,如果申请手续不齐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2.实质审查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审查主要是指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所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

    (3)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

    (4)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种或者同类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撤销或者注销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的规定。

  3.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商标局审查,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初步审定是指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认真审查,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审定。初步审定的商标不具有商标专用权,要先在《商标公告》上公之于众,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商标局发给《驳回通知书》;如果商标局认为商标申请书可以修正,则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异议及其复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所谓异议是指任何人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设定异议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商标审查工作的准确性,有助于发现问题,纠正初步审定可能发生的错误。异议程序的具体作用主要有:(1)有利于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以及商标初步审定人的在先申请权。我国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当商标局将上述这些本应驳回的商标予以公告时,商标权人及其他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程序维护其合法利益。(2)防止申请人获得不应有的商标权。当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后,如果该商标违反了禁用条款或缺乏显著特征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协助商标局把好关。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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