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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2021-01-29 11:01:08|217|起点商标网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及特征

  外观设计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上述定义,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外观设计以工业产品为依托,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一般情况下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在这里,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汁的色彩。需要注意的是,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是相互依存的,有时其界限是难以界定的,如多种色块的搭配即成图案。

    第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上富有视觉上的美感,体现设计上的个性。外观设计不考虑实用目的,所解决的也不是技术性问题,因而法律对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并无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但要求“富有美感”。外观设计的功能主要在于产生视觉效果,美化产品,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产品的市场销售。至于“美感”的标准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从美学上分析,对于同一事物是否“美”,因不同的审美观而产生不同的结论。因而,我们在判定某一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美感时,依据的不是艺术效果上的认识,而是一种笼统的、广泛意义的理解。一般认为,只要产品的外观设计不违背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可以为公众普遍接受,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自己个性的,这种设计就被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富有美感”的要求。①

    第三,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上应用,与工业产品紧密相连。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即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是可以进行成批量制造、生产和销售的,并且用于满足工农业生产或者人们生活上的实际需要,这是产品外观设计与纯美术作品的主要区别所在。

    第四,外观设计应当是适于工业应用的一种新设计。所谓新设计,是对一种产品作出的新的设计方案。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存在下述情形则明显不是新的设计方案:在审查过程中不经检索就已得知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内容相同或相近似的在先申请在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布,或已有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实物在国内公开使用或销售,或者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在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二)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商标及作品的区别

    1.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的新颖设计,而实用新型则只指产品、构造及其结合的技术方案,两者都涉及到产品的外型设计,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产品形状的美感效果,而实用新型则保护的是技术构思方面的创造;外观设计基本上不包括产品内部结构的设计,而实用新型的设计对象则往往不包括图案、色彩的设计;外观设计产品既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而实用新型产品则是以立体形态存在的。需要注意的是,当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以产品的外表形状、外部结构为设计要点时,则有可能会出现交叉保护的情况,即既可以就此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可以就此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外观设计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所组成的富于美感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该产品设计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注册商标则只是一种区别与其他商品的标记,以显著区别性为其根本目的。外观设计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仅仅是一个商标,无论其颜色、图案、形状如何,都不能成为外观设计,只肴当这样的一个或若干个商标组成预定的图案,对产品外形起到富于美感的作用并适于工业上的应用,可以进行成批量制造、生产和销售并且用于满足工农业生产或者人们生活上的实际需要时,这样特定的商标或组合,才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而从设计内容上来看,商标中以文字为主体的文字商标占大多数,但外观设计中除高度装饰性文字外,其他普通文字均不能构成外观设计主体。应当注意的是,实践中外观设计与商标交叉保护的情形也是存在的,特别是外观设计作为立体商标时,一般都可以获得双重保护。

    3.外观设计与作品的区别

    外观设计与作品都涉及到图案、色彩、形状,但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的是新颖性,即这种形状、图案、设计与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而著作权对作品的要求只是独创性与原创性,即使与以往的他人作品相雷同,只要是作者自己创作的,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要求比外观设计低;而且外观设计专利强调形状、图案、色彩的工业实用性,即必须适于工业上应用,与工业产品紧密相连;作品更强调形状、图案、颜色的艺术性。一般而言,纯美术范畴的作品与外观设计之间存在原则性区别,不能成为外观设计,但作品中的实用美术作品即工艺美术作品,因为其能利用工业方法重复制作,形成批量生产,也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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