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程序和策略:葡萄牙
2021-01-28 12:01:05|218|起点商标网
法律框架
葡萄牙的知识产权制度受《工业产权法典》规范,该法令已通过第36/2003号法令(经修订)批准。
葡萄牙是下列国际条约的缔约国: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关于商标注册目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
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
该商标法条约; 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此外,葡萄牙法律包括:
欧盟商标指令(89/104 / EEC);
欧盟共同体商标实施细则(40/94和207/2009);
欧盟IP执法指令(2004/48 / EC)。
未注册商标
商标保护是通过注册获得的,法律规定,商标的权利属于首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人(法规第11条)。
除了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的情况之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四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较早的未注册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反对授予先前申请的注册:
该法典第227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长达六个月的人具有优先权,可以对该商标进行注册,并且可以反对该期间内的任何注册申请。在此期间,用户必须提供使用证明。
第240条规定,“构成或复制某些外观特征,特别是包装或标签,包括措辞,奖章,奖励和其他要素的相应形式,颜色和布局”的商标将被拒绝注册。证明已被他人以其注册商标使用”。
该法典第241条(遵循《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驰名商标可以构成驳回商标申请的依据。这样的知名度必须来自于品牌知名度,由葡萄牙工业产权局(PIPO)或法院决定商标是否众所周知。
第226条规定,如果在欧盟或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而不是在葡萄牙注册的商标的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在未经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以自己的名称注册该商标,则所有人除非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证明该行为合理,否则可以反对该申请。
注册商标
所有权
守则第10条规定,以下类别的人可以合法获得葡萄牙商标或徽标:
该权利的所有人(如果在葡萄牙建立或住所),或在葡萄牙建立或住所并为此目的具有授权书的人;
该权利的所有者(如果在外国建立或定居),但可以提供葡萄牙语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
官方工业产权代理;
正式任命的律师或律师。
除拥有所有权的官方工业产权代理人外,所有代表(所有者除外)均需提交授权书。
保护范围
在葡萄牙,商标可以包含任何可以图形表示的内容。法规第222条规定,商标可以由可以图形表示的一个符号或一组符号组成,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员姓名),附图,字母,数字和声音或产品形状或其相应形式包装,前提是它足以将一个公司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公司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一个商标还可能包括针对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的口号,只要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无论受版权赋予的保护。
根据守则第223条的规定,下列商标不能注册:
缺乏鲜明特征的商标;
仅由以下形状组成的标志:
由产品本身的性质决定;
获得技术成果所必需;
赋予产品实质性价值;
仅包含可能在贸易中起到指示作用的标志,以指明产品的类型,质量,数量,目的,价值,地理来源,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期限或手段或其他特征;
仅由以日常语言或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惯例习惯的符号组成的商标;
本身的颜色,除非它们以特定且独特的方式相互组合或与图形,文字或其他元素组合在一起。
程序
应用
葡萄牙使用先申请文件系统,因此,首先向正确提交申请的人都可以注册。除其他事项外,申请必须包括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商标所针对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申请人的签名或电子标识。申请中还必须带有标志的图形表示,或者,如果商标是一个声音商标,则还带有相应的音乐短语。如果申请要求某种颜色组合,则图形表示必须包括所要求的颜色。
提交申请后,PIPO会对申请的形式要素进行简要审查。如果一切都井井有条,则根据法规第236条,将应用程序发布在《工业产权公告》中。法规第11条第7款规定,在发布决定之前,可以在注册程序中随时更改商标。如果进行了更改,则会在《工业产权公告》中发布新的通知,并且更改的优先权从请求之日开始。
反对
申请发布后,有两个月的期限(可延长一个月),在此期间任何第三方均可对申请提出异议(《守则》第17条)。如果提出异议,PIPO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两个月(可延长一个月)可在其中提出答复。
检查
异议截止期限到期后,审查员将启动实质审查,其中必须包括以下方面的分析:
《守则》第223条规定了拒绝的绝对理由(见上文);
拒绝的相对理由– PIPO进行优先搜索,以确定第三方是否拥有先前的葡萄牙,国际或欧盟商标或阻止注册的其他IP权利(守则第237(1)条);
各方提出的任何反对,答复和声明。
如果审查员发现拒绝的理由,将暂时拒绝注册。然后将临时拒绝通知申请人,并且必须在一个月内答复(可以延长一个月)。如果坚持反对注册,则拒绝决定为最终决定。如果在申请人的答复之后,驳回被认为是没有根据的,或者提出的异议得到解决,则授予商标的决定将在提交答复后的一个月内作出。
根据第16条第(1)款,应立即通知最终决定,该条款要求将该通知发布在《工业产权公告》中。
挑战注册决定
PIPO的决定可能面临以下挑战。
行政: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决定发布后的两个月内向PIPO提出修改决定的请求。如果变更请求被接受,则将提起诉讼以做出更高的决定。
司法:在决定或行政决定发布后两个月内,可向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仲裁:作为司法上诉的替代方法,该法典还规定,只要另一方同意进行仲裁,就“可以司法上诉的所有问题”向仲裁中心就PIPO决定提出上诉的可能性(第48条)和50个代码)。
注册
根据该法规的第255条,商标注册可以无限期延续,但前提是每十年更新一次。根据该法典第258条,注册赋予所有者权利,以防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第三方从事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且这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联想的风险。
时间表
从提交日期到注册,以下时间范围适用:
无异议的注册–四到六个月;
异议程序– 6至12个月;
PIPO临时拒绝– 8至10个月。
搜索次数
PIPO不进行收费搜索。唯一进行的搜索是在检查阶段。可以使用在线数据库,但是最好由专利和商标律师进行搜索。
无效性
无效的理由如下:
不使用取消(撤销);
投降;
无效性 和
废止(取消)。
撤销(不使用的取消):《工业产权法》第37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使用何种形式,工业产权都将失效:
有效期到期–对于商标,如果注册在10年后未续签;
续订费没有支付。
如果有关商标连续五年未按法规第268条的规定进行真实使用,则任何有关方均可请求PIPO撤销商标注册。守则第269(2)条还规定了可以宣布撤销的其他原因。
使用证明的责任由权利持有者承担,权利持有者将得到通知,并可以在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可以延长一个月)对撤销行为作出答复。如果适用,权利持有人或被许可人必须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明,并假定没有证明不使用。
在提交答复的期限结束时,PIPO将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撤销注册。只有在PIPO之前举行的诉讼程序中宣布撤销后,撤销才生效。撤销记录在案,并在工业产权公告中公告。
投降:该法典第38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向工业产权局明确声明放弃其工业产权(或撤回申请)。放弃或退出可以是部分的,并且可以由所有者或其代表执行。在后一种情况下,代表必须提供委托书。
无效:在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的情况下,在以下情况下,根据《守则》第33条,注册应被视为全部或部分无效:
其主题不能受到保护;
授予商标时,省略了授予权利所必需的程序或手续;
违反公共政策规则。
如守则第238条所述,在存在绝对拒绝理由的情况下,也可宣布无效,但不包括获得独特性/次要含义的情况(第265和238(3)条)。
任何利益方都可以随时调用Null。
废止:如果所有人无权获得注册,则可以全部或部分废除,特别是如果该权利不属于该当事方,或者如果授予的权利侵犯了第三方的权利,或者相对守则第239至242条规定的拒绝理由。
如果异议中援引的较早商标不满足第268条规定的真实使用要求,则不能撤销注册。
废除诉讼必须在授予之日起10年内提出,但不影响要求废除恶意注册的商标的权利,没有期限。
但是,如果在先权利的所有者连续五年(从知道使用之日起算)忍受了侵权商标的使用,则提起无效诉讼的权利将失效,除非侵权商标是恶意注册的,在这种情况下,在先权利所有人没有诉讼期限。
检察官或任何有关方面都有资格提起这些诉讼。判决最终确定后,法院向PIPO发送该判决的副本,以在《工业产权公告》中发布并记录在相应的文件中。
执法
民事诉讼
葡萄牙法律经过修改,以执行欧盟IP执法指令(2004/48 / EC)。关于民事诉讼,该指令是基于TRIPs针对“民事纠正措施和程序”制定的措施。
指令转置的结果显然是积极的。执法法彻底改变了法院对各种知识产权的干预,特别是在禁令程序,证据和赔偿方面。
边境措施
自1986年以来,连续的欧盟法规已经建立了海关查缉的规则。《工业产权法》的最新修正案将这些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该法中规定的以及依职权干预提供的所有侵权证据。有关海关诉讼的规则赋予海关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更大范围的干预权。
刑事诉讼
葡萄牙在这一领域拥有强有力的立法,惩治以下罪行:
侵犯专有权;
假冒,模仿和非法使用商标;
销售,流通或隐藏产品或物品;
通过滥用权利获得或维持的注册;
不存在或错误行为的注册。
行政程序
该代码列出了以下管理犯罪:
不公平竞争;
使用非法商标;
援引或不当使用私人权利。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
分配
根据该法规第31条和第262条,可以将商标注册所产生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一个生前分配必须以书面文件证明。但是,如果转让人要求记录转让,则受让人必须在证明转让的文件上签名或提交接受转让的声明。可以进行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种转让不会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理解商标的必要性方面误导公众。
必须进行记录才能使转让对第三方具有强制性。
执照
根据第32条和第264条,在整个权利期限或更短的期限内,商标注册可以是特定区域或整个葡萄牙领土的全部或部分许可的主题。许可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制定。
商标注册的所有人可以针对违反许可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被许可人援引注册所赋予的权利。为了使许可证对第三方可执行,必须对其进行记录。
相关权利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受商标构成自由原则的约束,因此,只要它们能够以图形表示,并且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版权或外观设计保护或与权利相关的权利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要求,一个人的名字和形象上的商标也可能受到商标保护。
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也可以用于保护商标的整体外观。因此,商标和其他IP权利(例如外观设计和作者权利(在其他地方称为“版权”))之间存在一些重叠。
关于作者的权利,可以要求在徽标或商标中包含的设备元素的艺术品,三维形状甚至标语中主张权利。有关法律在《作者权利和邻接权法》中有规定。
设计与设备或三维标记有关,并在代码的单独章节中受保护。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累积保护,但两种保护工具(设计和商标)执行不同的功能,并提供不同的保护范围。此外,具有创造力的设备商标也受作者权利法的保护,与注册无关。
在线问题
尽管该法规未声明商标所有者可以依赖商标权利来阻止未经授权使用包含该商标的域名,但通常公认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拥有在网上或以商标形式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一个域名。
根据最佳国际惯例,葡萄牙在此问题上的法规保留了与'.pt'域名相关的限制,并且规则确保遵守获得的权利,以防止对域名进行投机和滥用“ .pt”域中的名称,特别是禁止使用可能会导致其所有权错误或混乱的名称,因为它们与商标或其他具有众所周知字符的构成权利相吻合。“ .pt”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域名不能对应于:
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作法的词语;
存在或正在创建中的任何互联网顶级域;
可能导致所有权混淆的名称,特别是因为它们与他人的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重合;
Internet工程任务组定义的任何Internet术语,应用程序或协议;
地理名称,但根据第11(1)(b)条在“ .com.pt”域中且直接在“ .pt”下的注册除外。
同一名称在每个域级别不能多次注册。“ .pt”域名的所有者保证注册名称及其所有权不侵犯属于他人的权利。
可以通过工业产权,域名,公司和名称仲裁中心(在司法部的赞助下于2008年成立),以法外方式解决纠纷。
葡萄牙的知识产权制度受《工业产权法典》规范,该法令已通过第36/2003号法令(经修订)批准。
葡萄牙是下列国际条约的缔约国: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关于商标注册目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
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
该商标法条约; 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此外,葡萄牙法律包括:
欧盟商标指令(89/104 / EEC);
欧盟共同体商标实施细则(40/94和207/2009);
欧盟IP执法指令(2004/48 / EC)。
未注册商标
商标保护是通过注册获得的,法律规定,商标的权利属于首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人(法规第11条)。
除了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的情况之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四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较早的未注册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反对授予先前申请的注册:
该法典第227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长达六个月的人具有优先权,可以对该商标进行注册,并且可以反对该期间内的任何注册申请。在此期间,用户必须提供使用证明。
第240条规定,“构成或复制某些外观特征,特别是包装或标签,包括措辞,奖章,奖励和其他要素的相应形式,颜色和布局”的商标将被拒绝注册。证明已被他人以其注册商标使用”。
该法典第241条(遵循《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驰名商标可以构成驳回商标申请的依据。这样的知名度必须来自于品牌知名度,由葡萄牙工业产权局(PIPO)或法院决定商标是否众所周知。
第226条规定,如果在欧盟或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而不是在葡萄牙注册的商标的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在未经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以自己的名称注册该商标,则所有人除非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证明该行为合理,否则可以反对该申请。
注册商标
所有权
守则第10条规定,以下类别的人可以合法获得葡萄牙商标或徽标:
该权利的所有人(如果在葡萄牙建立或住所),或在葡萄牙建立或住所并为此目的具有授权书的人;
该权利的所有者(如果在外国建立或定居),但可以提供葡萄牙语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
官方工业产权代理;
正式任命的律师或律师。
除拥有所有权的官方工业产权代理人外,所有代表(所有者除外)均需提交授权书。
保护范围
在葡萄牙,商标可以包含任何可以图形表示的内容。法规第222条规定,商标可以由可以图形表示的一个符号或一组符号组成,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员姓名),附图,字母,数字和声音或产品形状或其相应形式包装,前提是它足以将一个公司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公司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一个商标还可能包括针对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的口号,只要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无论受版权赋予的保护。
根据守则第223条的规定,下列商标不能注册:
缺乏鲜明特征的商标;
仅由以下形状组成的标志:
由产品本身的性质决定;
获得技术成果所必需;
赋予产品实质性价值;
仅包含可能在贸易中起到指示作用的标志,以指明产品的类型,质量,数量,目的,价值,地理来源,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期限或手段或其他特征;
仅由以日常语言或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惯例习惯的符号组成的商标;
本身的颜色,除非它们以特定且独特的方式相互组合或与图形,文字或其他元素组合在一起。
程序
应用
葡萄牙使用先申请文件系统,因此,首先向正确提交申请的人都可以注册。除其他事项外,申请必须包括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商标所针对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申请人的签名或电子标识。申请中还必须带有标志的图形表示,或者,如果商标是一个声音商标,则还带有相应的音乐短语。如果申请要求某种颜色组合,则图形表示必须包括所要求的颜色。
提交申请后,PIPO会对申请的形式要素进行简要审查。如果一切都井井有条,则根据法规第236条,将应用程序发布在《工业产权公告》中。法规第11条第7款规定,在发布决定之前,可以在注册程序中随时更改商标。如果进行了更改,则会在《工业产权公告》中发布新的通知,并且更改的优先权从请求之日开始。
反对
申请发布后,有两个月的期限(可延长一个月),在此期间任何第三方均可对申请提出异议(《守则》第17条)。如果提出异议,PIPO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两个月(可延长一个月)可在其中提出答复。
检查
异议截止期限到期后,审查员将启动实质审查,其中必须包括以下方面的分析:
《守则》第223条规定了拒绝的绝对理由(见上文);
拒绝的相对理由– PIPO进行优先搜索,以确定第三方是否拥有先前的葡萄牙,国际或欧盟商标或阻止注册的其他IP权利(守则第237(1)条);
各方提出的任何反对,答复和声明。
如果审查员发现拒绝的理由,将暂时拒绝注册。然后将临时拒绝通知申请人,并且必须在一个月内答复(可以延长一个月)。如果坚持反对注册,则拒绝决定为最终决定。如果在申请人的答复之后,驳回被认为是没有根据的,或者提出的异议得到解决,则授予商标的决定将在提交答复后的一个月内作出。
根据第16条第(1)款,应立即通知最终决定,该条款要求将该通知发布在《工业产权公告》中。
挑战注册决定
PIPO的决定可能面临以下挑战。
行政: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决定发布后的两个月内向PIPO提出修改决定的请求。如果变更请求被接受,则将提起诉讼以做出更高的决定。
司法:在决定或行政决定发布后两个月内,可向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仲裁:作为司法上诉的替代方法,该法典还规定,只要另一方同意进行仲裁,就“可以司法上诉的所有问题”向仲裁中心就PIPO决定提出上诉的可能性(第48条)和50个代码)。
注册
根据该法规的第255条,商标注册可以无限期延续,但前提是每十年更新一次。根据该法典第258条,注册赋予所有者权利,以防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第三方从事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且这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联想的风险。
时间表
从提交日期到注册,以下时间范围适用:
无异议的注册–四到六个月;
异议程序– 6至12个月;
PIPO临时拒绝– 8至10个月。
搜索次数
PIPO不进行收费搜索。唯一进行的搜索是在检查阶段。可以使用在线数据库,但是最好由专利和商标律师进行搜索。
无效性
无效的理由如下:
不使用取消(撤销);
投降;
无效性 和
废止(取消)。
撤销(不使用的取消):《工业产权法》第37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使用何种形式,工业产权都将失效:
有效期到期–对于商标,如果注册在10年后未续签;
续订费没有支付。
如果有关商标连续五年未按法规第268条的规定进行真实使用,则任何有关方均可请求PIPO撤销商标注册。守则第269(2)条还规定了可以宣布撤销的其他原因。
使用证明的责任由权利持有者承担,权利持有者将得到通知,并可以在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可以延长一个月)对撤销行为作出答复。如果适用,权利持有人或被许可人必须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明,并假定没有证明不使用。
在提交答复的期限结束时,PIPO将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撤销注册。只有在PIPO之前举行的诉讼程序中宣布撤销后,撤销才生效。撤销记录在案,并在工业产权公告中公告。
投降:该法典第38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向工业产权局明确声明放弃其工业产权(或撤回申请)。放弃或退出可以是部分的,并且可以由所有者或其代表执行。在后一种情况下,代表必须提供委托书。
无效:在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的情况下,在以下情况下,根据《守则》第33条,注册应被视为全部或部分无效:
其主题不能受到保护;
授予商标时,省略了授予权利所必需的程序或手续;
违反公共政策规则。
如守则第238条所述,在存在绝对拒绝理由的情况下,也可宣布无效,但不包括获得独特性/次要含义的情况(第265和238(3)条)。
任何利益方都可以随时调用Null。
废止:如果所有人无权获得注册,则可以全部或部分废除,特别是如果该权利不属于该当事方,或者如果授予的权利侵犯了第三方的权利,或者相对守则第239至242条规定的拒绝理由。
如果异议中援引的较早商标不满足第268条规定的真实使用要求,则不能撤销注册。
废除诉讼必须在授予之日起10年内提出,但不影响要求废除恶意注册的商标的权利,没有期限。
但是,如果在先权利的所有者连续五年(从知道使用之日起算)忍受了侵权商标的使用,则提起无效诉讼的权利将失效,除非侵权商标是恶意注册的,在这种情况下,在先权利所有人没有诉讼期限。
检察官或任何有关方面都有资格提起这些诉讼。判决最终确定后,法院向PIPO发送该判决的副本,以在《工业产权公告》中发布并记录在相应的文件中。
执法
民事诉讼
葡萄牙法律经过修改,以执行欧盟IP执法指令(2004/48 / EC)。关于民事诉讼,该指令是基于TRIPs针对“民事纠正措施和程序”制定的措施。
指令转置的结果显然是积极的。执法法彻底改变了法院对各种知识产权的干预,特别是在禁令程序,证据和赔偿方面。
边境措施
自1986年以来,连续的欧盟法规已经建立了海关查缉的规则。《工业产权法》的最新修正案将这些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该法中规定的以及依职权干预提供的所有侵权证据。有关海关诉讼的规则赋予海关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更大范围的干预权。
刑事诉讼
葡萄牙在这一领域拥有强有力的立法,惩治以下罪行:
侵犯专有权;
假冒,模仿和非法使用商标;
销售,流通或隐藏产品或物品;
通过滥用权利获得或维持的注册;
不存在或错误行为的注册。
行政程序
该代码列出了以下管理犯罪:
不公平竞争;
使用非法商标;
援引或不当使用私人权利。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
分配
根据该法规第31条和第262条,可以将商标注册所产生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一个生前分配必须以书面文件证明。但是,如果转让人要求记录转让,则受让人必须在证明转让的文件上签名或提交接受转让的声明。可以进行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种转让不会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理解商标的必要性方面误导公众。
必须进行记录才能使转让对第三方具有强制性。
执照
根据第32条和第264条,在整个权利期限或更短的期限内,商标注册可以是特定区域或整个葡萄牙领土的全部或部分许可的主题。许可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制定。
商标注册的所有人可以针对违反许可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被许可人援引注册所赋予的权利。为了使许可证对第三方可执行,必须对其进行记录。
相关权利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受商标构成自由原则的约束,因此,只要它们能够以图形表示,并且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版权或外观设计保护或与权利相关的权利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要求,一个人的名字和形象上的商标也可能受到商标保护。
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也可以用于保护商标的整体外观。因此,商标和其他IP权利(例如外观设计和作者权利(在其他地方称为“版权”))之间存在一些重叠。
关于作者的权利,可以要求在徽标或商标中包含的设备元素的艺术品,三维形状甚至标语中主张权利。有关法律在《作者权利和邻接权法》中有规定。
设计与设备或三维标记有关,并在代码的单独章节中受保护。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累积保护,但两种保护工具(设计和商标)执行不同的功能,并提供不同的保护范围。此外,具有创造力的设备商标也受作者权利法的保护,与注册无关。
在线问题
尽管该法规未声明商标所有者可以依赖商标权利来阻止未经授权使用包含该商标的域名,但通常公认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拥有在网上或以商标形式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一个域名。
根据最佳国际惯例,葡萄牙在此问题上的法规保留了与'.pt'域名相关的限制,并且规则确保遵守获得的权利,以防止对域名进行投机和滥用“ .pt”域中的名称,特别是禁止使用可能会导致其所有权错误或混乱的名称,因为它们与商标或其他具有众所周知字符的构成权利相吻合。“ .pt”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域名不能对应于:
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作法的词语;
存在或正在创建中的任何互联网顶级域;
可能导致所有权混淆的名称,特别是因为它们与他人的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重合;
Internet工程任务组定义的任何Internet术语,应用程序或协议;
地理名称,但根据第11(1)(b)条在“ .com.pt”域中且直接在“ .pt”下的注册除外。
同一名称在每个域级别不能多次注册。“ .pt”域名的所有者保证注册名称及其所有权不侵犯属于他人的权利。
可以通过工业产权,域名,公司和名称仲裁中心(在司法部的赞助下于2008年成立),以法外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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