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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2021-01-28 12:01:54|257|起点商标网
  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实用新型与发明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两者在专利权的内容、保护范围、限制及专利权人义务等方面也基本相同。但它们在法律地位、专利权取得等方面不尽相同,主要的差异有四个方面: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发明低

    实用新型仅是一种“小发明”,法律对其创造性的要求低于发明。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要求与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2)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较发明窄

  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它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产品可以是定形的和不定形的,除《专利法》特殊规定外,任何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权。可是,实用新型则不同,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它就不适用于物品的制造方法,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能适用。所以说,没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和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3)·实用新型申请专利的手段简便

    根据《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进行实质审查,即公告授权。而发明专利则须经过形式审查和严格的实质审查,专利取得的程序较实用新型复杂得多。但是,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不经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方面的实质审查,因此,专利的可靠性和质量难以保证。

  4)实用新型保护期短

  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只有5年,期满后可再续展3年,而发明专利有15年的保护期。1992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则为20年。

  5)申请专利文件要求不同

  申请发明专利,根据具体的申请对象可以有附图,也可以没有附图,而实用新型申请则必须要有附图。

    基于实用新型和发明在技术上的共性,许多国家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发明专利申请可互相转换。例如,巴西、菲律宾等国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不批准授予专利,该发明可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专利。在日本,申请人可自行选择采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保护,但对同一发明不能同时利用这两种法律保护形式。另外,德国、意大利等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取得并不排斥发明专利的申请,对同一发明可同时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保护。;另外,实用新型专利还能弥补发明专利保护的不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手续简便,经形式审查后可很快被批准,而发明专利申请需经长时间的审查,从申请日到批准前,对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不受专利保护。因此,在申请发明专利的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则可在上述期限内得到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在取得发明专利后,则可放弃实用新型专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实用新型是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为什么我国《专利法》将实用新型作为保护对象呢?原因有三:第一,将实用新型作为专门的客体加以保护,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中小企业多,科技和工业水平低,这就决定了我国在未来若干年内作出的大部分技术成果的水平是比较低的。实际上就是小发明较多,大发明较少。这两种技术成果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作用,这就需要对它们都加以保护。第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水平不同,发明的技术水平比较高,而实用新型的技术水平比较低,它们的使用寿命也不同,因而有必要对两部分技术成果的专利审批程序和保护期限作出不同的规定,分别给予不同的审批程序和保护期限。第三,对实用新型作为单独的客体进行保护,采用比发明简单的审查制度,有利于减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负担,加快审查进程。第四,有利于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而言,进行比较简单的发明创造更容易出成果,并且实用新型对资金、物资和资料等方面的需要比发明要低得多,因此更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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