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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的概念和特征

2021-01-28 12:01:05|520|起点商标网
  法律意义上的发明与日常生活中的发明含义是不完全相同的,各国法律界和学术界也有许多不同的定义。

    最方便的做法是在专利法中对发明规定一个明确的定义。例如,日本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苏联的《发现、发明和合理化建议条例》规定,发明是“新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并具有积极效果的解决课题的技术方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中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可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特有问题”。目前对发明采用立法定义的国家并不多,因为这种定义最容易引起争议。

    有的国家在专利法中列举专利发明的范围和种类来概括其外延。例如,美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新颖而实用的制造方法、机器、制造晶物质的组成或对上述各项的改良”。印度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任何新颖而实用的制造工艺、过程、方式和方法,机器、设备或其他器件,制成的物质,并包括对上述各项的任何新颖有用的改进”。这种方法的缺点是往往列举不全。

    在专利法中排除非发明技术的种类也是一种方法。例如,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美术创作、智力活动、做游戏或做生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信息的提供等不是发明。”

    不管用什么方法给发明下定义,作为一项发明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发明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

    发明是一种技术思想,它还处于抽象的状态,所以它不等同于技术本身。技术和技术方案都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成果,本质上是一致的,不过技术更为具体,能够直接应用于工业,而技术方案则达不到这个阶段,它还处于概念性阶段。技术也可以作为发明成为专利权客体,但从专利法的要求来说,技术方案即可作为发明成为专利客体。但是,仅仅是思想、方案还不足以构成发明,这种思想或方案一旦付诸实践,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领域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必须是一个特定的问题。

    (2)它必须是对自然规律的利用,与产业关系密切。

    从专利法的角度而言,不利用自然规律的不能称之为发明。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而技术则是在利用自然规律或法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或生产技能,它伺时还包括相应的生产工具、物资设备等等。从这种意义上讲,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而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案则不属于技术方案,因而不应称其为发明。比如,财务结算办法、体育比赛规则、逻辑推理法则以及数学运算方法等,均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现实中有的发明人对于自然规律的认识错误,导致其方案利用自然规律的基本前提错误,尽管在某些局部正确利用了自然规律,也不能称之为发明: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人们往往将“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混为一谈,其实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发现的对象是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而发明的对象则是技术方案。严格地讲,发现是指对自然现象、物质或规律的发现或认识,无论是自然现象或物质,还是某种科学理论或规律都不是人类创造的,而是一种原本就存在的客观实在,发现只是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并非人类的创造,因而不是发明。事实上,如果将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当作发明授予专利,他人不得随意应用,这是极不公平的,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3)发明中应当包含创新成分,即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所谓创新,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并且有一定的创造高度。创新反映出对专利的三项要求,即发明应当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应当是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方案;发明应当是在实际中能应用的技术方案。这正是我们在后面要阐述的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有明确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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