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2021-01-28 11:01:19|263|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主要讨论的是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否构成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者知识产权法应归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在学术界,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主要存在这样几种观点:知识产权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知识产权法属于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属于行政法,知识产权法属于科技法,知识产权法属于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属于国际私法,知识产权法属于国际公法等,
法律部门的划分,按照公认的法学理论的看法,:I;j其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看法律的调整对象,二是看法律的调整方式。通常把调整对象相同、适用相同的调整方式的法律归人一个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因它是一种私权法律关系,因此,将知识产权法归人民法部门是比较科学的。从我国《民法通则》这一基本民事法的规定来看,知识产权业已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将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归由民三庭来处理(民一庭处理一般传统民事纠纷案件,民二庭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明确了知识产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性质。所以,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部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方式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对个别问题有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即是说,民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法,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知识产权的立法一般都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很少国家对知识产权进行统一立法,如1992年颁布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不到4年的时间就修改了两次,因为知识产权法受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变革的影响甚大,处于一种经常性变化之中。所以,在当前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人提议将知识产权法编人民法典中,这是不太现实的b从已把知识产权法编人民法典的国家来看,这种立法模式都未获得好的效果,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将作品权与工业发明权列为民法典的“劳动编”:1994年《蒙古民法典》及1995年《越南民法典》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编,,均未能包容现代知识产权的全部内容;而1992年《荷兰民法典》拟在第9编专门规定知识产权,后又不得不放弃;《俄罗斯民法典》也欲做类似的努力,但立法进展亦相当缓慢。我们认为,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可以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性规范进行纲领式的规定,但具体的立法内容仍然只能采取单行立法的模式。这样才能适应知识产权法的开放性、变动性和多样性。
法律部门的划分,按照公认的法学理论的看法,:I;j其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看法律的调整对象,二是看法律的调整方式。通常把调整对象相同、适用相同的调整方式的法律归人一个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因它是一种私权法律关系,因此,将知识产权法归人民法部门是比较科学的。从我国《民法通则》这一基本民事法的规定来看,知识产权业已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将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归由民三庭来处理(民一庭处理一般传统民事纠纷案件,民二庭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明确了知识产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性质。所以,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部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方式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对个别问题有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即是说,民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法,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知识产权的立法一般都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很少国家对知识产权进行统一立法,如1992年颁布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不到4年的时间就修改了两次,因为知识产权法受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变革的影响甚大,处于一种经常性变化之中。所以,在当前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人提议将知识产权法编人民法典中,这是不太现实的b从已把知识产权法编人民法典的国家来看,这种立法模式都未获得好的效果,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将作品权与工业发明权列为民法典的“劳动编”:1994年《蒙古民法典》及1995年《越南民法典》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编,,均未能包容现代知识产权的全部内容;而1992年《荷兰民法典》拟在第9编专门规定知识产权,后又不得不放弃;《俄罗斯民法典》也欲做类似的努力,但立法进展亦相当缓慢。我们认为,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可以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性规范进行纲领式的规定,但具体的立法内容仍然只能采取单行立法的模式。这样才能适应知识产权法的开放性、变动性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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