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2021-01-28 11:01:05|225|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垄断性、排他性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享有。除知识产权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它无法通过有形的占有来加以控制,容易脱离权利人的管领,且其传播(如被复制)容易而快速。因此,需要创设不同于保护有形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赋予知识产权以专有性权利或垄断性权利。尽管有形财产权同样具有一定的专有性,但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相比有较大的区别。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为: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源于其客体的无形。我们说有形财产权也具有一定的专有性,这是因为其客体具有特定的、有限的自然属性,这决定了在法律上确认有形财产只能为特定的主体享有财产权,即由特定的主体对特定财产享有专有权。例如,一块面积为100公顷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享有的就是对这块特定面积、特定地理位置的土地的专有权利,排除了其他人再对它享有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品,正是由于无形使得众多不特定的人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都享有知识产权的可能,如完全相同的一项发明可能由不特定的几个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此时法律必须依据一定原则将发明专利权授予某一特定的主体,赋予其专有权利而排斥其他人再享有专利权的可能。所以,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其权利主体应当且只能专有性地享有权利。
(2)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一旦权利人对某项知识产品获得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就可垄断该知识产品的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或依法律规定,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这种对知识产品的排他性使用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严格保护。
(3)同一知识产品只能存在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完全排斥第二者拥有。例如,完全相同的发明尽管可能由两个人分别独立完成,但专利权只允许授予其中的一个人;又如,两个以上的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申请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只授予其中的一个人。当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并不排斥同一知识产品上产生共有权利人,如上例中若是两个人合作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则专利权可以授予两人共有。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并不是绝对的。对各种知识产权,法律都规定了限制。一方面,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受到法律规定的权利限制。例如,著作权法中规定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利法中规定了“强制许可实施”,等等。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为了权衡和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才不得不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知识产权的“专有”与“限制”是如影随形、相生相容的。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垄断性、排他性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享有。除知识产权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它无法通过有形的占有来加以控制,容易脱离权利人的管领,且其传播(如被复制)容易而快速。因此,需要创设不同于保护有形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赋予知识产权以专有性权利或垄断性权利。尽管有形财产权同样具有一定的专有性,但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相比有较大的区别。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为: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源于其客体的无形。我们说有形财产权也具有一定的专有性,这是因为其客体具有特定的、有限的自然属性,这决定了在法律上确认有形财产只能为特定的主体享有财产权,即由特定的主体对特定财产享有专有权。例如,一块面积为100公顷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享有的就是对这块特定面积、特定地理位置的土地的专有权利,排除了其他人再对它享有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品,正是由于无形使得众多不特定的人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都享有知识产权的可能,如完全相同的一项发明可能由不特定的几个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此时法律必须依据一定原则将发明专利权授予某一特定的主体,赋予其专有权利而排斥其他人再享有专利权的可能。所以,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其权利主体应当且只能专有性地享有权利。
(2)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一旦权利人对某项知识产品获得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就可垄断该知识产品的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或依法律规定,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这种对知识产品的排他性使用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严格保护。
(3)同一知识产品只能存在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完全排斥第二者拥有。例如,完全相同的发明尽管可能由两个人分别独立完成,但专利权只允许授予其中的一个人;又如,两个以上的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申请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只授予其中的一个人。当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并不排斥同一知识产品上产生共有权利人,如上例中若是两个人合作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则专利权可以授予两人共有。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并不是绝对的。对各种知识产权,法律都规定了限制。一方面,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受到法律规定的权利限制。例如,著作权法中规定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利法中规定了“强制许可实施”,等等。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为了权衡和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才不得不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知识产权的“专有”与“限制”是如影随形、相生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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