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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意图”和基于外国注册的美国商标申请

2021-01-28 10:01:14|277|起点商标网
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有五种依据:(1)根据《兰纳姆法案》第1(a)条在商业中使用商标;(2)真正在美国使用商标的意图根据《兰纳姆法》第1(b)条进行的商业交易;(3)根据《兰纳姆法》第44(d)条在先提交的外国申请提出优先权要求;(4)商标注册的所有权根据《兰纳姆法》第44(e)条在外国;和(5)根据《兰纳姆法》(又称《马德里议定书》)66(a)将国际注册的保护范围扩大至美国。

与第1(b)节提交者一样,根据第44或66条根据外国注册提交的美国申请人必须在其申请中披露善意的“声明”或“声明”,即申请人有“善意使用的意图” US中的商业商标实际缺乏真正意图(在提交时)是当事方可以质疑另一方商标或商标申请有效性的适当法定依据。此外,申请人是否具有根据第1(b),44或66节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这三个方面均使用相同的标准确定。

出于真实意图在美国使用商标而提交的外国商标申请人,应保留有关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意图的书面证据,以便为自己对其商标或商标申请的潜在挑战做好准备。例如,在MZ Berger,联邦巡回法院审查了商标申请人(“ Berger”)是否拥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必要意图。10孤立地看,联邦巡回法院发现伯杰拥有一些证据,“也许可以引导一个合理的事实发现者得出真实意图。”但是,法院裁定“申请人是否]在申请时在商业上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需要客观意图的证据,”这要考虑到“所有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巡回法院发现证词相互矛盾提供“仅与商标起诉有关的”意图和书面证据因此,“从整体上看,”法院发现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TTAB的无善意使用结论,因此取消了Berger的商标申请。与此相关,联邦巡回法院认为,“申请人使用商标的意图”可能“不仅是[保留]保留商标权利的意图。”

虽然MZ Berger与根据《兰纳姆法》第1(b)条提交的商标申请人有关,但根据第44或66条在外国注册的基础上提交的申请人应注意联邦巡回法院阐明的善意使用标准在MZ Berger中。例如,TTAB最近依靠MZ Berger来确定第66条的申请人是否显示出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在Combe中,TTAB注意到以下几点:(i)申请人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制造已识别商品的能力的证据;(ii)与申请人和一家美国公司举行会议,讨论在美国分销已识别商品的事宜;(iii)申请人具有制造和销售已识别商品的能力,并且“已证明有能力将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为其扩展到美国市场奠定基础。”这一证据使TTAB向认为申请人不仅打算保留商标的权利,TTAB因此认为申请人满足了MZ Berger .阐明的客观意图标准。

由于没有足够的客观证据表明有意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可能会导致第44或66条注册被取消,因此申请人应保持警惕,以保持表明其在美国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意图的记录。否则,此类商标可能容易受到商标挑战者日益流行的策略的影响。

最小化风险

品牌拥有者应在内部保留特定记录,或与其律师一起证明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由于缺乏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真诚意图,在起诉期间也可能会反对申请。此外,自提交之日起,基于没有善意在商业中使用商标而提交的申请而发布的注册,可能会基于欺诈而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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