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2021-01-28 10:01:52|299|起点商标网
根据已发现的实物,至少在800年前,中国就有;厂以文字和图案相结合的商标。例如,在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府就有一家专门出售手工细针的“刘家老铺”,其门口有一尊石刻的白兔,在其细针的包装纸上印有白兔图案和“兔儿为记”的文字。
旧中国由于长期停留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一直未获得充分发展,因而商标的作用也就未能充分发挥;中国的商标法也是较迟才出现的;直到1904年,清朝政府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影响,才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章程》+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市场上洋货泛滥,外国商标充斥,中国商标所占的比重很小c如1928年至1934年有注册商标约24 000件,其中外国商标占68%。基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未能形成全国统一的商标保护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新中国对商标的法律保护以下列相关立法为界标,可大致分为3个阶段。
1.《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1950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随之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该条例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并实行“注册与否,听其自便”的方针,即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它明确规定,“保障一般工商业专用商标的专用权”。上述规定体现了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当时,该条例一方面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维护了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扶持了我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否定了帝国主义在我国的商标特权,清除了商标领域中的混乱现象。因而,它在我国商标保护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1954年3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要求一切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私营或者私营的大企业的未注册商标都要在当地登记备案。
2.《商标管理条例》及其细则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发布了该条例的施行细则和沿用至1989年的《商品分类表》。该条例规定了商标的全面注册原则;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但是,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因此,在这一阶段,与其说是对商标的保护,不如说是对商标的管理。
3.现行商标法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商标的基本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年的3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该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制度实行自愿原则。这部商标法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反映了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要求。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系统地制定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
1993年,在总结商标法实施10年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到中国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经过修订的商标法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扩大了商标保护范围。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新《刑法》,其中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假冒商标犯罪的有关规定被吸收进新《刑法》中。
2001年,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对原《商标法》作了全面调整,对绝大部分条款都作了修改。在主体方面,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这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一致;允许商标权共有,扩大了商标权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自由度。在保护对象方面,新商标法允许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并将色彩组合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直接写人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法保护的范围。同时,新商标法还就地理标志、官方标志、驰名商标等作了专门规定,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在注册制度方面,新商标法更加强调诚信原则,坚决拒绝恶意“抢注”,强调保护再现权利,为解决有关权属纠纷提供了途径。另外,新商标法还专门将多年来根据《巴黎公约》一直实施的优先权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使优先权在商标法上的名分得以确立。在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方面,新商标法的规定更为严格。新商标法重新界定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过去的一些模糊区域作出了明确规定,引人了法定赔偿制度,将诉讼法中的保全制度用来解决即发侵权行为,所有这些都为商标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经过此次修订,我国商标法在立法上的总体水平同国际上的通行标准已经不相上下,这本身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表现。
旧中国由于长期停留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一直未获得充分发展,因而商标的作用也就未能充分发挥;中国的商标法也是较迟才出现的;直到1904年,清朝政府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影响,才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章程》+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市场上洋货泛滥,外国商标充斥,中国商标所占的比重很小c如1928年至1934年有注册商标约24 000件,其中外国商标占68%。基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未能形成全国统一的商标保护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新中国对商标的法律保护以下列相关立法为界标,可大致分为3个阶段。
1.《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1950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随之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该条例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并实行“注册与否,听其自便”的方针,即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它明确规定,“保障一般工商业专用商标的专用权”。上述规定体现了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当时,该条例一方面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维护了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扶持了我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否定了帝国主义在我国的商标特权,清除了商标领域中的混乱现象。因而,它在我国商标保护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1954年3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要求一切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私营或者私营的大企业的未注册商标都要在当地登记备案。
2.《商标管理条例》及其细则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发布了该条例的施行细则和沿用至1989年的《商品分类表》。该条例规定了商标的全面注册原则;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但是,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因此,在这一阶段,与其说是对商标的保护,不如说是对商标的管理。
3.现行商标法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商标的基本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年的3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该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制度实行自愿原则。这部商标法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反映了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要求。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系统地制定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
1993年,在总结商标法实施10年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到中国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经过修订的商标法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扩大了商标保护范围。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新《刑法》,其中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假冒商标犯罪的有关规定被吸收进新《刑法》中。
2001年,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对原《商标法》作了全面调整,对绝大部分条款都作了修改。在主体方面,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这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一致;允许商标权共有,扩大了商标权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自由度。在保护对象方面,新商标法允许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并将色彩组合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直接写人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法保护的范围。同时,新商标法还就地理标志、官方标志、驰名商标等作了专门规定,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在注册制度方面,新商标法更加强调诚信原则,坚决拒绝恶意“抢注”,强调保护再现权利,为解决有关权属纠纷提供了途径。另外,新商标法还专门将多年来根据《巴黎公约》一直实施的优先权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使优先权在商标法上的名分得以确立。在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方面,新商标法的规定更为严格。新商标法重新界定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过去的一些模糊区域作出了明确规定,引人了法定赔偿制度,将诉讼法中的保全制度用来解决即发侵权行为,所有这些都为商标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经过此次修订,我国商标法在立法上的总体水平同国际上的通行标准已经不相上下,这本身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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