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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使用商标申请的分配

2021-01-26 14:01:09|261|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中 的语言在意图使用申请的分配问题上非常明确。在最近发布的先行意见中,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再次裁定,该法令第10(a)(1)节的真正含义是其仅声明的内容,即在商标上提交使用证明之前不能将“使用意图的申请”分配给办公室,“如果分配给申请人的商标或其所属部分的业务的继承人,则该业务正在进行中。那么,为什么仍然违反这些条款而取消注册呢?

与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美国商标法学是以使用原则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在美国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明后,联邦商标注册才会签发。美国商标劳工局于1989年开始允许提出使用意向书,要求在出具基于此类申请的注册之前,必须提交使用证明。此“新”程序的基本立法历史明确表明,对商标的仓储和贩运不容忍。因此,法律要求申请人提出使用意图的申请,在受到刑事伪证处罚的情况下签署声明,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意图在所涉及的或与之相关的商业中使用所申请的商标的事实。提交的申请中列出的商品和/或服务。此外,商标除少数例外,该法案要求商标必须已被使用,然后才能将注册申请分配给第三方。看起来很简单吧?

好吧,在适当的情况下,简单会变得复杂。在最近的TTAB案中,Cent。Garden&Pet Co.诉Doskocil Mfg。Co., 美国专利申请号91188816(TTAB,2013年8月16日)因违反上述反转让规定而被撤销,被用作提出异议程序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最终被取消注册的申请由Pennington Seed的全资子公司All-Glass Aquarium Co.提出。Pennington Seed在此案中为中央花园与宠物公司的对决方的全资子公司。在“全玻璃”申请待决期间和提交使用证明之前,“全玻璃”将申请分配给了中央花园。正如任何在USPTO之前执业的人都知道,诸如转让等文件已在USPTO备案的文件并未进行准确性或有效性审查。相反,如果它们以适当的格式提交,并收取适当的申请费,无论归档了什么文件,都将被记录而不会进行审查。因此,在记录此转让文件后,将使用意图的申请转让给了Central,最终以其名义签发了注册。

该案中无可争议的事实表明,转让不是公司之间任何较大交易的一部分,Central并非All-Glass或其任何部分的继承人,并且All-Glass以完全相同的方式继续经营与转让前一样继续以指定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因此,在这两家公司之间的交易中交换的唯一东西是商标和与商标有关的商誉。申请人全玻璃的全部或部分都没有转移到中央。

在抗辩撤销无效转让的注册的抗辩中,Central辩称,由于All-Glass和Central属于“密切相关的公司”,并且由于该转让并未在商标使用中造成任何“混乱或间断”,没有违反法规。董事会完全不同意。它说,因为“中央拥有Pennington Seed的所有股票,而…Pennington Seed拥有All-Glass的所有股票,而后者又拥有……[有争议的]申请,[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Central一直拥有该应用程序。” 但是,董事会明确指出,由于Central选择使用多个独立的公司子公司来组织业务,根据商标第45条,每个公司子公司均属于“个人”行动起来,它必须承受该决定的后果。尽管这样的业务结构可能提供某些优势,但它确实有一些限制,并且“不能根据情况随意打开或关闭公司的存在”。此外,即使Central并未贩运意图使用的应用程序,也没有从事任何其他类型的恶意行为,但董事会仍坚决认为,“无论如何,”并不能因此认为任何一个实体都应不受限制。法规。” 换句话说,法规中的语言是明确的,其意图是毋庸置疑的,这意味着它所说的话。

这里有一些外卖。首先,除非相关公司符合法规的严格语言,否则它们之间不能随意分配使用意图的申请。仅拥有所有权和/或控制权不足以满足有效分配的标准。其次,在提交使用意向申请时要非常小心,以确保指定的申请人应是申请人,直到可以提出使用证明为止。例如,有时某个人会在组建公司或其他实体之前亲自以自己的名义提交申请,以便获得最早的提交日期。在这种情况下,他或她可能无法将申请分配给后来成立的实体,除非已提交使用证明。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让个人申请人向新组建的实体许可所申请商标的权利,以便被许可实体最终使用商标可以构成提出使用证明的基础,将申请分配给公司的方式。为此,强烈建议您使用书面许可。当然,如果单个申请人确实经营与该商标有关的“进行中的现有业务”,并且整个业务都已转移到随后创建的实体,那么未决的使用意向申请也可以被分配。最后,在对第三方进行断言并冒被取消的风险之前,请确保已发布注册的标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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