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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命名的法则:使用缩略语弊多于利

2021-01-26 13:01:40|273|起点商标网
    在品牌命名中,我们常见到一些品牌以一些缩略语形式出现,大多数使用一个字和数字的组合而成,例如IBM,AST,RCA,HP,AT&T,GE,3M,P&G。企业应该尽量避免使用缩略语。千万别想着去效仿这类命名方式,他们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形象。因为仅有26个字母,全世界英文的命名数以万计。即使有了英文缩写,还要准备着大量的广告费用,来耐心地告诉消费者“W”代表什么。或是“E”代表什么。这种沟通很复杂,也极易让人混淆不清。

    西方国家的诸多企业,在命名中已开始纷纷将着眼点放在创造新的字体上,极少使用英文缩写,以有别于其他品牌。即使有的缩写也是考虑到原先命名太长,便用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来替代。一般使用这种策略,一定要具备的条件是:

    (1)商品在市场上必须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能获得巨大的销售利润,这也是其他竞争品牌做不到的。

    (2)不让缩略语导致认知上的混乱。如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纽约市曼哈顿一地,在国内以continental命名的公司名称在电话簿上就有230家之多,如果都用同一缩略语,消费者将可能无法理解和识别。再如“HH",按拼音可以理解为“黄河”,也可理解为“黄海”、“红河”、“红海”;“HG'’可以理解是“华光”,也可以是“华钢”;“CH'’可以理解为“长虹”。也可以理解为“彩虹”等等。所以,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就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缩略语,如果感到自己的公司品牌知名度较高,可以使用缩略,但要尽量考虑多一点。

    (3)消费者迫切需要和认知的商品才可使用缩略语。比如说,只要我们一看到IBM就知道它是代表什么,它要干什么。

    可以说,这种命名方式要有很长的路要走,这种投入也是极其庞大的。首先要打造出原有品牌知名度,等到你的品牌“长大成人”后,才能考虑到缩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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