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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的法律保护

2021-09-09 12:09:49|336|起点商标网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保护名牌的法律、法规,在此情况下,名牌的拥有者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名牌。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名牌的保护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名牌的拥有者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名牌。

(二)商标法对名牌的保护

商标注册人可以运用商标法关于保护商标权和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名牌。(详见小编第五章)

(三)侵权法对名牌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名牌的行为,是侵犯名牌拥有者名誉权、荣誉权的一种形式,名牌的拥有者可以运用侵权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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