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规定
2021-08-31 12:08:07|259|起点商标网
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需要指明是否为颜色商标,申请人未声明为颜色商标申请的一般被视为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各国对于立体商标的申请一般均要求提交商标图样、文字说明和颜色样本。部分国家和地区还要求提交颜色标记的国际编码。WIPO编拟的《非传统商标图样趋同领域》规定,由颜色本身构成的商标或无描画轮廓的颜色组合的注册申请,主管当局可以要求商标图样以颜色的纸质件样本或电子格式样本提供。各国主管当局可以要求申请者使用颜色普通名称指称颜色,以及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颜色如何应用在商品或服务中的文字说明。各国主管当局应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公认的国际颜色编码。
1.颜色商标申请的图样
商标申请一般需要提交图样,颜色商标也不例外。TMEP规定除了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以外,所有商标申请都要求提交图样。颜色商标的申请书如果没有图样就会被拒绝接受。商标的图样必须对用于或意图用于商品的商标作出充分准确的表示,还必须有对于使用该颜色的对象物的描述。《澳大利亚商标审查实践和程序指南》规定,商标申请者在递交申请时需提交颜色的图样以表现颜色本身以及其使用方式,特别是在文字说明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欧盟商标审查指南》规定颜色商标申请必须递交包含该颜色的图样。抽象性的颜色组合标记申请中的图样决定该标记的内容,包括不同颜色使用的比例和位置。
2.颜色商标申请的文字说明
除了颜色商标图样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申请者必须对颜色标记作出清楚、准确的文字说明。仅仅强调特定颜色是商标的实质性要素并不充分,因为这种表述既没有将商标限定于颜色本身,也未就颜色在商标上的使用方式给出任何有用信息。颜色的文字说明和图样二者应当能共同清楚地界定申请的颜色标记的确切内容。颜色商标的文字说明用以解释该颜色以及用于商标何处。商标的文字说明必须清楚详细,使用一般语言即可。
如果商标包含了颜色的深浅,说明书中也必须相应地表明。如果申请人所主张的是一种色度,就必须以通常语言对其进行描述,例如“栗棕色”“青绿色”“藏青色”“红橙色”等。颜色标记在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其他物品时,申请者必须对颜色商标的使用进行合适的说明:如果颜色适用于产品的全部表面,仅仅文字说明就足够;反之,如果颜色仅适用商品的一部分,申请者必须说明颜色商标使用的位置,例如“该商标为颜色商标,由绿色构成,使用商品的上部表面,如申请表中图样所示”。
颜色组合商标申请人需要确切描述颜色究竟以何种方式和比例组合在一起,仅仅抽象地表述为“包括以任何比例、以任何形式组合的两种颜色”不符合图形表达的要求。如果颜色组合商标简单清楚,那么可以简单描述,“如申请表中图样所示,该颜色商标由黄、绿两色由上而下组成”。如果颜色组合商标复杂,则应详细描述,如“该颜色由红、白、蓝三色由上而下,水平时律动性条文,并采固定比例3:2:1分布于商品容器表面”。
3.颜色商标申请的样本
除了图样和文字说明之外,部分国家或地区要求申请人递交颜色标记的样本。TMEP规定颜色商标的申请必须有样本支持,样本必须显示图样所示的对所示的颜色商标的使用,因此申请注册颜色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表明对颜色进行使用的样本。欧盟、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也均规定颜色商标申请,除了图样和文字说明之外,申请者必须在申请中递交该颜色的样本。《香港商标注册处工作指南》规定申请人仅仅说明某商标是绿色而没有递交该种颜色的样本,则其准确程度不足以作为该种颜色的图形表示。
4.颜色商标申请的色谱编码
对于颜色商标申请是否需要提交色谱编码,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欧洲法院在Libertal案中指出申请人应采用国际承认的色谱编码来指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颜色,仅仅提供1份纸质件的颜色图样是不够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样本本身色调可能会发生变化。许多国家都效仿欧盟的做法,要求申请人递交申请颜色相应的国际编码,如芬兰、德国、瑞士、英国以及比荷卢经济联盟。《英国商标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对于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递交该颜色相应的国际颜色编码。
部分国家则规定申请人需要递交颜色的样本,并不要求申请人递交国际颜色编码,如美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提交标记相应的国际颜色编码并非申请者的义务,申请可以在不同国际颜色编码体系中进行选择。澳大利亚规定,如果申请者选择采用公认的国际颜色编码的方式来界定所使用的颜色,相关参考文献应该附在申请表后,审查员并不要求申请人使用特定的颜色编码体系。新加坡商标注册处推荐申请者使用国际颜色编码体系,但是没有提交颜色编码并不会导致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自己选择适用何种编码。
1.颜色商标申请的图样
商标申请一般需要提交图样,颜色商标也不例外。TMEP规定除了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以外,所有商标申请都要求提交图样。颜色商标的申请书如果没有图样就会被拒绝接受。商标的图样必须对用于或意图用于商品的商标作出充分准确的表示,还必须有对于使用该颜色的对象物的描述。《澳大利亚商标审查实践和程序指南》规定,商标申请者在递交申请时需提交颜色的图样以表现颜色本身以及其使用方式,特别是在文字说明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欧盟商标审查指南》规定颜色商标申请必须递交包含该颜色的图样。抽象性的颜色组合标记申请中的图样决定该标记的内容,包括不同颜色使用的比例和位置。
2.颜色商标申请的文字说明
除了颜色商标图样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申请者必须对颜色标记作出清楚、准确的文字说明。仅仅强调特定颜色是商标的实质性要素并不充分,因为这种表述既没有将商标限定于颜色本身,也未就颜色在商标上的使用方式给出任何有用信息。颜色的文字说明和图样二者应当能共同清楚地界定申请的颜色标记的确切内容。颜色商标的文字说明用以解释该颜色以及用于商标何处。商标的文字说明必须清楚详细,使用一般语言即可。
如果商标包含了颜色的深浅,说明书中也必须相应地表明。如果申请人所主张的是一种色度,就必须以通常语言对其进行描述,例如“栗棕色”“青绿色”“藏青色”“红橙色”等。颜色标记在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其他物品时,申请者必须对颜色商标的使用进行合适的说明:如果颜色适用于产品的全部表面,仅仅文字说明就足够;反之,如果颜色仅适用商品的一部分,申请者必须说明颜色商标使用的位置,例如“该商标为颜色商标,由绿色构成,使用商品的上部表面,如申请表中图样所示”。
颜色组合商标申请人需要确切描述颜色究竟以何种方式和比例组合在一起,仅仅抽象地表述为“包括以任何比例、以任何形式组合的两种颜色”不符合图形表达的要求。如果颜色组合商标简单清楚,那么可以简单描述,“如申请表中图样所示,该颜色商标由黄、绿两色由上而下组成”。如果颜色组合商标复杂,则应详细描述,如“该颜色由红、白、蓝三色由上而下,水平时律动性条文,并采固定比例3:2:1分布于商品容器表面”。
3.颜色商标申请的样本
除了图样和文字说明之外,部分国家或地区要求申请人递交颜色标记的样本。TMEP规定颜色商标的申请必须有样本支持,样本必须显示图样所示的对所示的颜色商标的使用,因此申请注册颜色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表明对颜色进行使用的样本。欧盟、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也均规定颜色商标申请,除了图样和文字说明之外,申请者必须在申请中递交该颜色的样本。《香港商标注册处工作指南》规定申请人仅仅说明某商标是绿色而没有递交该种颜色的样本,则其准确程度不足以作为该种颜色的图形表示。
4.颜色商标申请的色谱编码
对于颜色商标申请是否需要提交色谱编码,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欧洲法院在Libertal案中指出申请人应采用国际承认的色谱编码来指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颜色,仅仅提供1份纸质件的颜色图样是不够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样本本身色调可能会发生变化。许多国家都效仿欧盟的做法,要求申请人递交申请颜色相应的国际编码,如芬兰、德国、瑞士、英国以及比荷卢经济联盟。《英国商标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对于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递交该颜色相应的国际颜色编码。
部分国家则规定申请人需要递交颜色的样本,并不要求申请人递交国际颜色编码,如美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提交标记相应的国际颜色编码并非申请者的义务,申请可以在不同国际颜色编码体系中进行选择。澳大利亚规定,如果申请者选择采用公认的国际颜色编码的方式来界定所使用的颜色,相关参考文献应该附在申请表后,审查员并不要求申请人使用特定的颜色编码体系。新加坡商标注册处推荐申请者使用国际颜色编码体系,但是没有提交颜色编码并不会导致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自己选择适用何种编码。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