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的区别和联系
2021-08-31 12:08:53|227|起点商标网
1.商标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的区别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字。如“北京全聚德烤鸭店”、“上海新锦江饭店”、“重庆长安机器厂”、“上海家化联合公司”等都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悠久的企业、字号驰名的企业、全国性公司等,其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公司的名称中还要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商标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提供者;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和一定的行业中区分不同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
第二,两者的管理和使用不同。商标必须按照《商标法》进行管理和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必须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后才能使用,并且按照该《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两者法律效力的范围不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一个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人不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都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或者注册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我国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的保护实行的是地域性的保护,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如“郑州李四剪刀厂”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他人可以在北京、南京、上海、广州等地分别以“北京李四剪刀厂”、“南京李四剪刀厂”、“上海李四剪刀厂”、“广州李四剪刀厂”进行登记注册。当然了,如果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知名度很高,可以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阻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四,法律对两者的数量要求不同。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只能有一个名称,但是它可以注册一个商标,也可以注册若干个商标。
第五,法律对两者的显著性有不同的要求。无论以什么合法的构成要素构成商标,都必须有显著性;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则不一定要有显著性。如郑州市有国营第一棉纺织厂,还有国营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棉纺织厂。
2.商标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的联系
第一,商标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往往同时出现在同一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或者同时出现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材料上,相互配合,共同起着识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同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作用。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因知名度小或者不重视商标,只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这种做法虽然也能起到识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作用,但因缺乏显著性而且用户、消费者不便称谓,识别的功能大打折扣。如张三在购买缝纫机时,如果说要买一台“蝴蝶”牌缝纫机,人们都明白张三要买什么样的缝纫机。如果张三说要买一台“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生产的缝纫机,可能很多人不知道“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生产的缝纫机是什么样的。
第二,有的商标来源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因商标出名后而废弃其名称,把商标作为自己名称的组成部分。如扬子电器集团公司的“扬子”商标、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科龙”商标、北京的“王麻子”和杭州的“张小泉”剪刀商标等,都来源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我国第二汽车制造厂因“东风”商标的出名而组建了“东风集团公司”,北京大学新技术公司因“方正”商标的响亮而组建了“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从而使商标变成了自己名称的组成部分。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字。如“北京全聚德烤鸭店”、“上海新锦江饭店”、“重庆长安机器厂”、“上海家化联合公司”等都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悠久的企业、字号驰名的企业、全国性公司等,其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公司的名称中还要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商标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提供者;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和一定的行业中区分不同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
第二,两者的管理和使用不同。商标必须按照《商标法》进行管理和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必须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后才能使用,并且按照该《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两者法律效力的范围不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一个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人不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都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或者注册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我国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的保护实行的是地域性的保护,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如“郑州李四剪刀厂”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他人可以在北京、南京、上海、广州等地分别以“北京李四剪刀厂”、“南京李四剪刀厂”、“上海李四剪刀厂”、“广州李四剪刀厂”进行登记注册。当然了,如果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知名度很高,可以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阻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四,法律对两者的数量要求不同。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只能有一个名称,但是它可以注册一个商标,也可以注册若干个商标。
第五,法律对两者的显著性有不同的要求。无论以什么合法的构成要素构成商标,都必须有显著性;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则不一定要有显著性。如郑州市有国营第一棉纺织厂,还有国营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棉纺织厂。
2.商标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的联系
第一,商标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往往同时出现在同一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或者同时出现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材料上,相互配合,共同起着识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同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作用。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因知名度小或者不重视商标,只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这种做法虽然也能起到识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作用,但因缺乏显著性而且用户、消费者不便称谓,识别的功能大打折扣。如张三在购买缝纫机时,如果说要买一台“蝴蝶”牌缝纫机,人们都明白张三要买什么样的缝纫机。如果张三说要买一台“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生产的缝纫机,可能很多人不知道“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生产的缝纫机是什么样的。
第二,有的商标来源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因商标出名后而废弃其名称,把商标作为自己名称的组成部分。如扬子电器集团公司的“扬子”商标、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科龙”商标、北京的“王麻子”和杭州的“张小泉”剪刀商标等,都来源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称。我国第二汽车制造厂因“东风”商标的出名而组建了“东风集团公司”,北京大学新技术公司因“方正”商标的响亮而组建了“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从而使商标变成了自己名称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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