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概念及其组成
2021-08-31 11:08:46|339|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法是指调整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商标法是指商标法法典。
我国的商标法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商标基本法,即《商标法》。该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由“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附则”8章组成,共43条。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该法作了相应的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该法再次作了相应的修改。
第二,商标实施法。包括《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关于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等诸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商标的司法解释等。《商标法实施细则》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3年3月发布实施的。该《实施细则》自实施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月、1993年7月、1995年5月进行了三次修订。1995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贝I]》共7章50条,由“总贝『'、“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附则”组成。
第三,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下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下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即《尼斯协定》)等。
我国的商标法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商标基本法,即《商标法》。该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由“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附则”8章组成,共43条。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该法作了相应的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该法再次作了相应的修改。
第二,商标实施法。包括《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关于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等诸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商标的司法解释等。《商标法实施细则》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3年3月发布实施的。该《实施细则》自实施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月、1993年7月、1995年5月进行了三次修订。1995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贝I]》共7章50条,由“总贝『'、“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附则”组成。
第三,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下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下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即《尼斯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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