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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商标实用功能性的定义

2021-08-31 11:08:42|241|起点商标网
1982年Morton-Norwich案中CCPA认为商标的功能性应该根据实用性来认定,即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设计优势,这种认定应该建立在对有效竞争的实质影响上。同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InwoodLaboratories案中对商标的功能性进行了定义,一项商品特征如果对于商品的目的和使用是必不可少的,或影响到商品的成本或质量,则其具有功能性。InwoodLaboratories定义被认为是传统的功能性定义,并在非传统商标案件中得到广泛的适用和遵循。1995年Qualitex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该定义增加一段解释,如果对该特征的独占性使用会将其他其竞争置于非由商誉引起的重大不利的竞争地位,也被认为具有功能性,该段解释被称为商标功能性的竞争性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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