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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的分类

2021-08-24 10:08:04|214|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客体的重要性还在于,一定程度上与知识产权本身的外延式定义的重合性,外延式定义列举了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同时,谈到知识产权的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无不与知识产权的客体相映衬。对应前人已有的理论成果,本书将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划分为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两大类,同时涉及未被涵盖的其他客体。

.智力成果

所谓智力成果,指在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领域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所获得的成果。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主要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各种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科学发现、商业秘密等。一般而言,智力成果具有创造性的共同特征。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实用新型,作为著作权客体的计算机软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蕴含了技术创新的因素,对人类文明之进步贡献甚巨。作为著作权客体的各类作品,以及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外观设计等,表现了文化创新的理念,对人类文化之进步功不可没,而科学发现更是对人类现有认识领域的革新,对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商业标识

所谓商业标识,也称匚商业标识,泛指在工业、农业、商业活动中,用以标识产品来源、表彰自己身份、表明产品质量以及表明其他商业情况的标记。简言之,商业标识就是工业、农业、商业活动使用的各种标记,也可称为商业标记、商业标志、营业标记等,但不能简称“商标”,因为商业标识包含但乂不限于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商业标识,主要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商品外观、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域名等。商业标识一般具有识别性,即具有区分商品(服务)或厂商来源的基本功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当然,有的商业标识比较特殊,具有独特性,比如“世博会”“奥运会”等特殊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本身所具有的识别性与商标等标识并不相同。但是,这些商业标识作为商业活动中广泛运用的标记,仍然有其相当的共同性。

.未被涵盖的客体

必须指出的是,把知识产权的客体划分为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知识产权的触角越伸越长,以至于其保护的客体日益突破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的范畴。比如作为过去知识的沉淀与积累,意在保护代代相传的知识及其特定群体利益的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与民间文艺表达。传统知识是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在其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所创造的知识、技术、诀窍、经验的总和;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民间文艺表达是指反映了一国社区的传统艺术期望的产品,该产品是由被该社区或个人发展或保存的传统艺术遗产的典型元素所构成的n这些也应该归入智力成果,只不过产生年代久远,并且大多已经公开,权利主体不明确,从而不太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要件,难以得到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如果硬性地不承认这些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在道义上和自然法上确然是不公平的。为此,国际社会给予高度的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成立了传统知识以及遗传资源与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委员会,以讨论和研究它们与知识产权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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