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标认定标准
2021-08-16 11:08:52|197|起点商标网
知名商标由于其驰名的范围仅为权利人所属的市县区域,因而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也由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制定相关标准并公布实施。具体标准为:
(1)《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无锡办法》)于2006年6月16日经无锡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实施。
《无锡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无锡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无锡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这条规定笔者理解包含以下几种含义:①知名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②知名商标享有较高声誉;③知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将未注册商标排除在知名商标之外;④知名商标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该办法的规定认定;⑤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将近似商标排除在外。
《无锡办法》第7条中规定知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为:
“申请认定无锡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由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税收、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地区广泛;
(七)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从以上《无锡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有三项:①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②享有较高声誉;③系注册商标。
(2)我们再来看一下《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甬政发[2010]22号,以下简称《宁波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宁波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本市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宁波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
(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2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五)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各地知名商标认定标准基本一致。
(1)《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无锡办法》)于2006年6月16日经无锡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实施。
《无锡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无锡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无锡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这条规定笔者理解包含以下几种含义:①知名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②知名商标享有较高声誉;③知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将未注册商标排除在知名商标之外;④知名商标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该办法的规定认定;⑤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将近似商标排除在外。
《无锡办法》第7条中规定知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为:
“申请认定无锡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由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税收、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地区广泛;
(七)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从以上《无锡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有三项:①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②享有较高声誉;③系注册商标。
(2)我们再来看一下《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甬政发[2010]22号,以下简称《宁波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宁波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本市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宁波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
(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2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五)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各地知名商标认定标准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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