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2021-08-16 11:08:33|252|起点商标网
(1)《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浙江条例》)于1997年4月20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浙江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同时该条例第7条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重庆办法》)于1997年10月20日发布实施。
《重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注册商标。”
《重庆办法》第7条规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重庆办法》第8条规定:“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营业执照》;
(二)《商标注册证》;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有三项:①在商标权利人所属省辖区域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②享有较高声誉;③注册商标。
《浙江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同时该条例第7条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重庆办法》)于1997年10月20日发布实施。
《重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注册商标。”
《重庆办法》第7条规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重庆办法》第8条规定:“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营业执照》;
(二)《商标注册证》;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有三项:①在商标权利人所属省辖区域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②享有较高声誉;③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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