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的正当理由是指什么?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就会被他人提出撤三,在商标被提出撤三时,商标权人需要提供前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是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那么这个正当理由是指什么呢?
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不可干预的客观情况,比如说战争、地震等情况。其次是由于某些政府政策限制导致商品无法销售进行,让商标无法使用。最后一个情况是由于破产清算,企业不能进行生产经营无法使用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意思是商标停止使用行为状态为不间断的持续三年以上,如果是累计三年不使用则不叫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局受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这时候注册人按期提交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时间是近3年。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商标被撤三了怎么办?可以申请撤三别人的商标,别人也可以申请撤三你的商标。面对这种情况,只要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有在使用这个商标。比较常见的证据文件有:发票、合同、广告物品、包装物、产品检验报告等。而有效证据必须注意:
使用商标注册的主体应为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人。
应该提交规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
商标的使用地域必须在中国大陆。
使用证据应体现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及商品(服务)。
商标注册应该在真实公开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小范围不公开或非商业性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撤三答辩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所以大家在使用商标时应当保存好商标的使用证据,以免到时候因为拿不出有效的证据导致商标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