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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英雄蝙蝠侠,商标却遇危险了!

2021-04-14 11:04:53|226|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的产物,一个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花的精力越多,说明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蝙蝠侠,来自于与漫威齐名的漫画巨头——DC漫画公司,这一形象广受人们的喜爱,有着很高的知名度。而对于“蝙蝠侠”商标的保护,DC漫画公司也是非常的重视。据宏邦查询,请“蝙蝠侠”类似商标的就有87件之多。

而最近,蝙蝠侠的商标遇上了事了,第17873092号“蝙蝠侠BATXIA.COM”商标。此商标是刘某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2016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在第12类,飞船、飞机、飞艇、水上飞机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20日。

2018年1月17日,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出了一件引证商标,即第3363155号商标。


第3363155号商标是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于2002年11月8日申请的,2004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在第12类,自行车,车座套,婴儿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月20日。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为上述在先权益之一。“蝙蝠”/“BATMAN”作为影视作品的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

因此,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予以无效宣告。

在国内,义理复制尚有争议,有的法官会判为侵权,主流司法界是认为不侵权,因为作品的表现形式已经发生了改变,形式改变部分的内容具有独创性。且立体作品如果是可以进行工业复制的产品,在法理上是被认为是,实施工业品的生产行为,而并非是对原著作品的复制。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人可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证据材料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如果诉争商标的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商标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其实,不光是超级英雄等等这些国际知名形象会遇到类似商标问题,我国也发生了多起因在先权利引发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宏邦提醒:不论你身处哪个行业,哪个国家或是地区,都需要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关于诉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应按照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进行比对,或以诉争商标的主体显著部分与外观设计的要部进行比对的审查标准进行判定。


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自于商号权人,或者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著作权保护一方面要保证独立创作的表达得到保护,禁止他人任意使用并非法获取其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又要维护他人接触作品的权利,为社会公众保留不被版权限制的使用自由。该判决在充分尊重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界定作品保护范围,鼓励文化的广泛传播,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未经他人许可,将其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在判断过程中,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

超级英雄等等这些国际知名形象会遇到类似商标问题,不论你身处哪个行业,哪个国家或是地区,都需要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未经他人许可,将其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虽然一些系争商标与他人肖像在构图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他人的主要形象特征,可使社会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肖像权人,也应认定为使用其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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