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起点商标网!
24小时服务QQ:2880605093

刚刚,商务部回应特朗普要求对中国发起知识产权调查

2021-04-13 17:04:30|229|起点商标网

8月15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14日美总统签署总统备忘发表谈话。

8月14日(美国时间),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总统备忘,指令美贸易代表决定是否就中国有关法律、政策、实践或做法可能不合理或歧视性地损害美国知识产权、创新或技术发展展开调查。同日,美贸易代表发表声明,表示将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以保护美国产业的未来。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301”制度自面世以来,就具有浓厚的单边主义色彩,一直为其他国家所反对。美方已经向国际社会作过承诺,以符合世贸规则的方式执行该制度。我们认为,美方应该严守承诺,不要成为多边规则的破坏者。

自习近平主席与特朗普总统在海湖庄园举行历史性会晤以来,双方建立了中美全面经济对话等四个高级别对话机制,实施了中美合作百日计划,明确了未来一年经济合作的方向。美方应珍惜当前中美经贸关系良好的局面和合作态势,美方的任何贸易保护主义做法必将损害双边经贸关系及双方企业利益。

近年来,中方积极扩大开放,努力改善外商投资营商环境。中方多次主动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目前限制性措施仅剩63条,比2011年版缩减117条,降幅高达65%。中方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完善立法,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和交流,取得的进步和成效有目共睹,也得到了国内外各方的高度认可。

我们希望美贸易代表要尊重客观事实,慎重行事。如果美方不顾事实、不尊重多边贸易规则而采取损害双方经贸关系的举动,中方绝不会坐视,必将采取所有适当措施,坚决捍卫中方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关于美国“特别301条款”

一、美国特别301 条款产生的历史背景

美国特别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置于一般301条款之下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特别条款,该条款的核心是以双边谈判和贸易制裁的方式迫使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并准许美国的知识产品进入其市场。美国是世界上科技发展水平最高与技术输出最多的国家,因此也是最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并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国家。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对外出口中知识产权所占比重越来越高,据估计,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的对外出口中只有约10%依赖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到90 年代末期,则有近50% 的对外出口依赖于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但因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易传播等特点,美国耗费巨资研制出来的高科技知识产权产品也往往成为各国不法份子窃取、盗用的对象,并因此给美国经济造成了巨额损失。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2年的统计,美国的对外出口因遭国外知识产权侵害所受损失每年约为430 亿至610 亿美元。另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估计,美国仅在1992年因国外盗版所造成的对外出口损失即有150亿至170亿美元之多。

而与此同时,美国因为一直居高不下的贸易赤字而困挠。据统计,到1998 年,美中贸易逆差为42 亿美元,比1987年增加了12 亿美元,其中,美国对中国出口为50 亿美元,比1987 年增加了15 亿美元,增长了42.9%;而美国从中国的进口达93亿美元,比1987 年增加了34.8%。1987 年,美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额为30 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机械和运输设备、纺织等领域。上世纪80年代美国巨额的贸易赤字引起了美国各界的强烈不满, 美国政府也意识到巨额的贸易赤字似乎与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之间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为了扭转严重的贸易收支失衡以及在国内产业界的压力下,美国国会、政府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有效保护美国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对美国经济至关重要,应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为此,决定修改1974 年贸易法案。正是在此背景之下,美国国会于1988年通过了《综合贸易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该法案对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做了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变更了决策人,授予贸易代表原属总统的有关权力。依修订前的美国贸易法案的规定,针对国外贸易应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种报复措施,都由总统决定。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总统不仅要考虑两国的贸易关系,还要考虑政治、外交等因素,从而往往使贸易报复落不到实处,不利于对产业界利益的切实维护,也损害了美国的经济利益。修改后的贸易法案,将有关权力交给贸易代表办公室,由贸易代表负责具体操作,并向国会负责。贸易代表在具体操作时,如无特殊情况,仅就具体的贸易问题做出判断,并依职权采取相应的行动,也因此使得这种改变具有了实质意义。

第二,变更了贸易报复的性质,突出了贸易报复的不可避免性。依修改后的贸易法案规定,一旦贸易代表确认某一外国的做法违反了贸易协议,并给美国的贸易造成了负担或限制,贸易代表就必须按照严格的时间规定,对该外国进行贸易制裁。采取贸易制裁措施是法定的要求,这些措施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贸易代表也必须据此履行其法定职责。

第三,明确列举了不公正的贸易行为,使得采取贸易报复措施更为切实可行。如外国政府对私人企业的反竞争行为的默认,外国政府采取各项措施,对某一企业、行业或工业集团给予出口支持,提升其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以及剥夺工人组织工会、获得最低工资的权利等。这些行为还包括通常所指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和电信等方面直接或间接的妨碍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行为。

二、美国特别301 条款的主要内容

特别3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第182 条,《美国法典》编目为第19 卷第2242 条,其标题是"对否定足够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和否定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的国家之确定"。特别301条款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贸易代表确定那些未能对美国知识产权实施有效保护的国家以及那些否定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产品公平进入其市场的国家,并对那些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国家发起调查,直至诉诸贸易制裁。该条具体内容依次为:(a)一般规定;(b)特别规定;(c)取消和增加之确定;(d)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人;(e)公告;(f)影响美国文化产业的行为的特别规则;(g)年度报告。

特别301 条款的程序条款和一般301 条款是一致的,适用美国贸易法第302 条至309 条(《美国法典》统一编目为2412 条至2419 条)共8 条,依次为:(302)调查的发起;(303)调查发起时的磋商;(304)贸易代表之决定;(305)制裁措施之实施;(306) 外国遵守的监督;(307)措施的修改与终止;(308)信息的要求;(309)行政。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那些外国"具有极为严重的或极端恶劣的纪律、政策或做法",如果这些做法"否定足够而有效的知识产权","否定依赖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美国产品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从而"对于美国的相关产品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实际的或潜在的)",而这些国家又没能与美国进行"真诚的谈判在双边或多边谈判中取得显著进展,以及对知识产权提供足够而有效的保护",美国贸易代表就可以在与其他联邦机构官员磋商,并在考虑来自上述机构的信息、利害关系人所提供的信息等因素的基础上,"取消任何外国之重点国家的确定"或相反,"确定任何外国为重点国家"。如某一外国被确定为"重点国家",贸易代表就应当对该外国发起调查,通过磋商和贸易制裁等手段迫使其改变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市场准入方面有问题的法律、政策及做法。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