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解读 禁用驰名商标汉字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媒体通气会,就近期该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进行解读。
针对当前个别企业申请企业名称求洋求怪现象,《通知》明确对于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文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违背企业名称作为企业识别标识的基本功能,不以字、词或其组合作字号的,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有关规定予以驳回或者纠正。
其中《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除此之外,企业取名有11条禁止性规则,包括一般禁止性规则和特殊禁止性规则。其中,一般禁止性规则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等。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情况包括3类情形:一是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二是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三是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
限制性规则有15条,包括一般限制规则和特殊限制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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