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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表决,重点关注互联网领域

2021-04-13 15:04:15|261|起点商标网

近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出台后迎来的首次修订,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其中针对混淆行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知识产权有关侵权行为作出了相应调整。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进行了重新界定,新增了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对相关侵权手段进行明确与细化,并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制裁的力度及行政罚款的额度。除了修订混淆行为相关法律条款,对互联网领域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亮点所在。当前,互联网上各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其中广泛存在的商品假冒行为等都涉及知识产权。

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二条新增了对互联网上经营者竞争活动的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法条列举了3种典型情况,规定经营者不得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第一款禁止强制链接与强制跳转,有利于保护竞争者之间公平的竞争秩序;第二款规定不得欺骗强制用户,是从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第三款对不兼容问题的规范,则有利于维护网络经营秩序;而最后一款兜底将有利于适应遗漏情况与未来的发展。

  据悉,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了处罚力度,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与线下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都是对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的破坏,只是网络技术使线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得更难以界定,因此此次修法针对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网络化进行专门规制,将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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