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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知干货:商标分类2019版之11类家用电器商标

2021-04-13 11:04:57|321|起点商标网

尼斯分类表是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商标类目分类表。尼斯分类表定期修订,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尼斯分类第十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截至今日已更新至2019版。那么,11类家用电器商标在2019版本中有什么不同呢?今天起点商标就给大家更新下2019最新版本的商标分类11类家用电器商标。


11类家用电器商标

第11类主要包括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1101 组】 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1102 组】 喷焊灯

【1103 组】 汽灯,油灯

【1104 组】 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1105 组】 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1106 组】 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1107 组】 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1108 组】 水暖管件

【1109 组】 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1110 组】 消毒和净化设备

【1111 组】 小型取暖器

【1112 组】 不属别类的打火器具

【1113 组】 核能反应设备


【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

——空气调节装置;

——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电水壶;

——电烹调用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第七类);

——电暖衣服(第九类)。


起点商标提醒:知道了11类家用电器商标的分类,创业者和企业在注册或购买商标的时候千万不要弄错类别哦~


第11类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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