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各种业务的法定期限,不要傻傻分不清楚
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补正、驳回复审、异议答辩等各种状态,但每个商标局下发的文件里面都会有一个限定的日期,有些是15天,有些则是30天。那是不是每个业务都是有法定的期限呢?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审查员一旦对商标存有疑问或者驳回等等,都会下发补正或者驳回的通知书,但又为了尽快完成案件的审查都会给到申请人一个做答复的时间,一旦申请人错过这个时间,商标就将不予受理或者是无效处理。
我们拿驳回复审做例子,申请人收到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后,自收到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提交,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寄文日为准,寄文日不明确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其他像异议答辩、不予注册复审等等这样的业务,法定期限计算方式基本都是这样。所以申请人需要做答辩的,一定到在法定的期限里面提交材料,不然商标即将面临无效的境地,想挽回都不行。
其他商标业务答辩、复审的法定期限如下:
异议申请(提异议) 公告后3个月
异议答辩 30天
不予注册复审(异议复审) 15天
撤销连续3年停止使用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注册满3年以上未使用
商标撤三答辩(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答辩) 60天
撤销复审 15天
无效宣告申请 注册之日起五年,驰名商标不受五年限制
无效宣告答辩 30天
补充证据材料 3个月
起诉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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