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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核准是什么?

2021-04-01 23:04:08|169|起点商标网

  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和官方业务流程,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商标局编制的“转让/注册商标请求书”的固定表格“转让/注册商标请求书”上加盖公章或者签名,然后受让人应当同时向商标局提交受让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代理委托书等,并作为商标转让请求人,同时支付商标转让请求费。根据现行注册商标转让程序的要求,暂时不需要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来处理商标转让请求。在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中,转让人的正式印章或者签名是唯一可以显示转让人意图的法律文件。

  商标局受理商标转让请求后,应当按照相关条款和绝对条款,对“出让人主体资格”、“商标权地位”、“同时转让”、“不利影响”等要点进行审查。商标局依法批准《注册商标转让裁定书》的规则,并在正式期刊商标公告的同时,向受让人签发《注册商标批准转让证明书》公报。未经确认的商标请求权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商标局经批准后,将直接变更商标标称人。自商标局批准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权。

  此外,针对盗窃和销售他人商标的现象日益增多,商标局将严格检查商标的转让情况。为了遏制商标非法转让的猖獗现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5年11月发布了新的办法,对严格审查商标转让的程序进行了改进,重点是商标转让请求和商标转让协议的盖章和签名。

  1、核对转让人在商标转让申请书中使用的印章或者签名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书时使用的印章或者签名;

  2、印章明显不一致的,出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签发的证书,并提供出让人实用营业执照(加盖章)和转让双方上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副本;

  3、如果签字明显不一致,转让人有必要澄清转让人的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用文件(签字)和申请人在转让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

  4、如果印章或签字与向索赔人发出的通知明显不符,索赔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作出必要的更正(不包括往复邮件),如果修改未在“规则”的时限内作出,商标局应考虑申请人放弃申请并拒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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