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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2021-04-01 23:04:44|232|起点商标网

  商标许可使用是权利人处理自己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许可使用需要签订合同,那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类型是什么?起点商标小编为您解答。

  企业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通过签订许可合同,即颁发许可证。在许可关系中,商标所有人或者被授权使用商标的人是被许可人,另一方是被许可人。

  在实践中,一些商标许可合同是独立的许可协议,在其他合同中包含了相当多的商标许可条款,如附在技术转让、特许经营和其他合同上的商标使用条款。企业在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可以考虑选择下列三种类型之一:

  1、排他性许可:针对商标所有者的专用

  即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许可人不再向第三人授权同一商标,许可人本人也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商标。特许许可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高得多,因此只有在被许可方考虑到产品竞争的市场效应,并认为有必要在某一地区垄断该商标的使用时,他才能要求该许可证。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所有人”的法律地位。在规定范围内发现商标侵权的,被许可人可以直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起诉侵权人。

  2、独家许可: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人的平行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除授予被许可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方还可有权排除第三方的使用。也就是说,许可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同一许可,但许可方保留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性许可只是为了排除第三方在领土内使用商标。

  无论是合同的签订还是商标许可证的备案都需要非常谨慎,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不便。为了尽量减少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商标律师。

  3、一般许可证:“薄利多销”的形式

  也就是说,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理范围内使用合同规定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方保留在本地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授予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许可方式大多适用于被许可方生产能力有限或产品市场需求大的情况,被许可方可以多选择几个被许可方,且每个许可证的价格相对较低,是一种“利润小、销售多”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而言,被许可人取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合同中涉及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但只能告知被许可方的有关情况,被许可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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