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使用许可?
企业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一般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即发放许可证。在使用许可接触时,商标所有人或被授权使用商标的人是许可人,另一方是许可人。在实践中,有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独立的许可协议,有的是其他合同中包含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如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所附的商标使用规则。企业在签订商标申请协议时,可以考虑选择下列三种类型之一:
1、一般容许:‘薄利多销’的方法
也就是说,被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承诺在本规则的范围内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共同允许一个人保留其在该地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力,并公布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力。
这种准入方式大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产品市场需求量大的情况。许可人可以再选择几个许可人,每个许可证的价格相对较低。因此,这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法。对于允许的人,使用所获得的商标的权利是专有的,因此,如果合同所涉及的注册商标是由第三方私人使用的,则允许的人通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报侵权人,但只能通知有关情况的允许人,允许的人采取必要的侵权措施。
2、独占容许:可对立商标所有人的运用
即在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被许可人对被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被许可方不得再次允许第三方使用同一商标,被许可方本人也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商标。排他性许可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许可,因此,只有当被许可人考虑到产品竞争的商业作用,认为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排他性使用该商标时,才会被要求获得该许可。
允许的人的法律地位适用于"准商标权利人",当在规则区域发现商标侵权时,允许该人作为"好的或坏的联系人"直接代表侵权人。
3、专有许可: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的平行使用
在此种状况下,除容许人给予被容许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力外,被容许人还可享有清扫第三人运用的权力。也就是说,许可人不得给予任何第三人同样的许可,但可以允许该人保留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独家许可只是为了清理该地区第三方对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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