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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投入使用后注册是商标的产品受法律保护吗?

2021-04-01 22:04:27|132|起点商标网

  鉴于一般在使用商标后,为了避免商标假冒和商标侵权,一般情况下,这种现象与你所说的类似。《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就是说,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由未在中国注册的其他人复制、仿造或者翻译的,容易造成混淆。不得注册和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对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用于注册的商标是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显然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不是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具体行为来看,我国不登记侵权表现为对他人在我国不登记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容易造成混淆。复制是指通过印刷和复制的方式生产商标,模仿是指生产模仿的图案,翻译是指商标文本从一个文本翻译到另一个文本。一种文字;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如果被未在中国注册的人复制、仿造或者翻译,容易造成混淆,是侵犯专有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得注册和禁止使用该商标。

  在我国,有一些非注册商标保护的例子,如意大利费雷罗有限公司的申请,取消张家港奶厂对同一商品(巧克力)商标的首次注册。费列罗是世界上四大巧克力生产商之一。其商标Ferreorocher and Tu在世界(包括中国)享有很高的声誉。

  1986年,商标在中国注册,其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其产品上使用了汉字和数字的文字和数字,但没有注册。1992年,张家港市第一乳品厂在“巧克力”、“糖果”第30类商标上注册了“金沙图”商标。商标局认为,费雷罗的商标是指该商标是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有可能造成取消成本的混淆和误解,根据“巴黎公约”,张家港市乳品厂的金沙、土族商标不予注册。类似的未注册保护案例包括氟利昂和吉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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