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注册商标专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第三人受让商标出于好意
第三人出于善意转让商标,是善意取得原则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重要考虑。在善意承认方面,理论上有“积极概念论”和“低概念论”。我国学者倾向于“低概念理论”,即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可能不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所转让的权利。
但受让人因重大过失不知道的,不适用善意取得。例如,从业务中获得的资料足以引起处置人的合理怀疑,而第三人则忽略它,草率行事,即严重疏忽。判别受让人的好意,可以参看以下现实归纳判别:
1.生意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
2.让与人身份可疑或生意时言行可疑;3.业务双方关系密切。因此,如果有证据表明商标的受让人和转让人故意串通,也许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在商标转让过程中知道转让的违法性,而不是因为重大过失,从而损害商标的设立。善意的。
(二)商标的出让人有合理的信托理由
取得商标善意的前提是商标转让主体应当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有权处分商标。这个原因可以来自商标加工机构的注册信息的可信度。例如,商标转让人为商标注册标的的负责人的,应当视为构成可信的理由。
(三)商标转让无权处分
商标权的转让需要无处分权,即行为人无处分权,但以商标权人(通常是行为人所属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
(四)商标转让行为本身有用
有用的规则发挥人才作用,产生法律预期的结果,然后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善意取得理论,第三人善意取得只能纠正权利来源上的缺陷,而不能纠正商业行为上的缺陷。如果商业行为是由于欺诈、胁迫和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而发生的,则受让人仍有义务归还商标权,善意也不能适用。
(五)第三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商标权
善意取得原则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护企业的安全。因此,受让方只需通过商业、互惠、投资、债务清偿等行为取得产业,便可适用善意取得。关于第三方无偿获得的现象,失去了保护其利益的必要性。综上所述,第三方是否有偿获得产业,也是判断第三方商誉的重要标准。因此,第三人不仅要取得转移支付的权利,而且要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