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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商标转让处理,起点商标商标真挚为你效劳。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商标局请求处理相应改变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法令》实施之日起,已请求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请求改变其请求人名义、署理人,或许删减注册请求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吞并、吞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处理转让手续。处理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请求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托付国家认可的商标署理安排处理。
(二)请求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处理。
转让流程:在经济活动中或其它原因商标注册单位需要转让注册商标的,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向商标局提出请求。
1、请求书件:《转让注册商标请求书》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份。
2、请求手续: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一起填《转让注册商标请求书》、连同《商标注册证》交商标署理安排署理。
3、审阅:商标局对署理的书件进行审阅,关于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请求予以核准,发放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并予布告。驳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请求,并告诉商标署理安排,由署理安排告诉当事人,若当事人对驳回商标转让请求不服,可在接到驳回告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然后转入请求驳回商标转让复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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