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商标有涉嫌商标侵权的可能吗
海外私家代购产品,会侵略境内商标专用权吗?海外私家代购的产品,属于平行进口吗?能按“平行进口”来规制吗?
商标范畴的“平行进口”,是有前提的,要求出口国的商标权人,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是相同主体,或许存在母子公司联络、商标代持联络等实质上同一权利主体的联络。现在,我国商标法对平行进口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有不少法院及判例支持“平行进口”不侵权。近年来,在进口轿车出售中,平行进口品牌轿车也渐渐多了。所以,海外代购产品时,若契合“平行进口”景象,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由于内地消费者一般不会对此类代购产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
但如果出口国的商标权人,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是两个彻底不同的权利主体,海外代购就不会存在平行进口的景象。这种情况下的“海外私家代购”是否会侵略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比较复杂,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一,如果海外代购人是在境外,经过境外网站、境外电话、境外发送的信件等途径,与我国内地消费者进行代购洽谈、代购买卖,未凭借境内网站等境内前言进行宣扬、洽谈和买卖的,其代购行为就发生在境外,不宜认定为在我国内地施行代购买卖行为,一般不该认定为侵略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我国对互联网接入监管较严,此类景象应当不多。
其二,如果海外私家代购者,仅仅零散地为内地亲朋偶然代购产品,即使是经过境内网站等前言进行联络,也一般宜认定为一般的民事联络,不宜认定为运营行为,也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其三,如果海外代购包含私家代购者,是以盈利为意图供给代购效劳,只要在内地前言上利用相关商标宣扬介绍其海外代购产品,就构成了在内地商场运用相关商标,会侵略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四,海外私家代购者以盈利为意图,经过境内网站等前言与内地消费者洽谈交流然后供给代购效劳,但未运用相关商标揭露宣扬介绍的,就非常复杂了,是否商标侵权应当会有较大争议。如果认定此类代购行为相当于转售或代销,或许认定为在商业活动中运用了相关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如果以为这种单纯的海外代购,属合理合理地供给中介效劳,未构成在商业活动中运用相关商标,就有可能不会认定为商标侵权,但是否会如此知道,个人感觉,将取决于国家机关的方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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